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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7日 22:37 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中介机构公告售出证券信息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开始后,本所将要求中介机构公告出售信息。

  公告信息包括: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出售的证券名称、数量、售出价格的下限、最低申报数量以及其他特别要求。

  3.询价与投标

  (1)询价:作为响应方的合格投资者直接向发起方的中介机构提交交易意向,并与其洽谈买卖的数量和价格。

  受一般投资者委托的会员以中介机构的形式作为响应方向发起方中介机构提交委托投资者相关信息(包括帐户、名称、证券、购买意向和联系方式等),并代为与发起方中介机构洽谈买卖数量和价格。

  (2)投标:发起方中介机构公布出售股票的底价,并根据价格顺序接受响应方提交的交易意向。

  受一般投资者委托的会员以中介机构的形式作为响应方向发起方中介机构提交委托投资者相关信息(包括帐户、名称、证券、购买意向和联系方式等),并代为向发起方中介机构投标。

  4.配售与中标

  发起方中介机构依据询价、投标结果和公告的规则确定受让客户名单及每位客户受让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并向本所提交成交清单。

  (五)成交的确认

  1.成交申报

  响应方与发起方中介机构达成交易后,双方向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录入成交申报,包括价格、数量、买卖双方帐户、中介机构、费用金额(经手费、佣金、印花税)和违约处理方式。

  买卖双方录入成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和违约责任。

  2.产生成交数据

  本所依据成交申报产生成交数据,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交易日、交收日、买卖双方证券帐户、中介机构、费用(包括经手费、佣金、印花税)。

  3. 专场业务结果公告

  本所通过本所卫星系统、本所网站大宗交易专区和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发布专场业务结果公告(附件8),告知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转让股份数量和转让金额。

  4.成交回报

  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向达成交易的发起方中介机构和响应方发送成交回报。

  5.发送成交数据

  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中国结算发送成交数据。专场业务成交的结果原则上采用非担保交收方式。

  成交交收数据的要素包含:时间、编号、证券名称、买卖双方帐户、价格、数量、交收期。交收的具体规定由中国结算另行制定。

  (六)信息的发布

  1.交易公开信息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格、成交量、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

  (1)如果买方是委托会员参与交易的一般投资者,则公布受托会员营业部名称。

  (2)如果买方是合格投资者,则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2.信息披露

  (1)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下:

  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

  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2)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下: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七)登记与结算

  中国结算根据成交数据为买卖双方提供登记和结算服务,具体规定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违约处置

  1.合格投资者的违约处置

  (1)每次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时事先缴纳全额保证金;

  (2)限制每次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最大规模;

  (3)公开谴责;

  (4)暂停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资格;

  (5)取消合格投资者的资格;

  (6)如为询价对象,建议证券业协会取消其询价对象的资格。

  2.会员的违约处置

  (1)公开谴责;

  (2)取消中介业务的资格;

  (3)如为本所会员,建议证监会降低其分类评分分值。

  六、大宗股份购买业务

  大宗股份购买业务的办理程序与方法类同大宗股份出售业务。购买业务与出售业务的主要差异是发起方为大宗股份的购买方,响应者是股份的出售方。

  七、其他

  (一)本指南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本指南由本所根据市场发展适时修订。

 

  附件

  附件1合格投资者登记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登记表

  公司全称:邮编:

  公司地址:电话:传真:

  大宗交易系统业务联络人部门职务电话手机传真E-mail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依法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业务。

  二、诚实信用,自觉遵守商业道德,维护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市场秩序。

  三、配合、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常规业务检查、特别调查以及其他日常监管。

  四、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完全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限制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取消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资格等决定,并由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合格投资者申请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申请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指南》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本公司经研究,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

  公司全称:邮编:

  公司地址:电话:传真:

  公司E-Mail: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手机: 传真:

  总经理:电话: 手机: 传真:

  机构批准设立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

  大宗交易系统业务联络人部门职务电话手机传真E-mail

  公司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所占比例(%)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大宗股份出售专场业务流程图

 

  附件5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申请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申请表

  交易日期

  申请人会员全称

  发起方全称

  会员联系人联系电话

  买卖类型□ 出售 □ 购买

  会员PBU号业务大概规模(万元)

  其他补充情况说明

  (发起方公司盖章)(会员公司盖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管理部填写栏

  业务主办岗: 复核岗:

  受理日期: 受理编号:

  交易管理部 传真:021-68809609

 

  附件6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委托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委托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及相关规定,XX证券公司就XXXX(发起方)通过贵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相关事宜向贵所委托下列事项:

  1、委托贵所提供大宗交易系统安排本次转让的信息发布、询价和成交确认;

  2、委托贵所将经我公司确认的成交数据发送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对于以上委托事项,我公司承诺按照规定格式向贵所提供有关客户名称、证券账户、银行付款账户等信息,保证该信息准确无误,且符合《指导意见》、《实施通知》、《操作指引》、《指南》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若因我公司提供的上述信息有误而导致大宗交易专场业务无法开展或符合规定的转让无法进行,我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履行赔偿义务。

  特此委托。

  ××证券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7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预公告

  各会员单位及合格投资者:

  20xx年xx月xx日竞价交易系统收盘后,本所将组织大宗交易系统专场,参与该专场业务的发起方中介机构为xx证券公司,规模大概为XX万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xx年xx月xx日

  附件8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结果公告

  各会员单位及合格投资者:

  20xx年xx月xx日,本所组织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现将转让结果公告如下:

  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发起方中介机构转让股份数量转让金额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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