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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同一主体控股期货公司不得超过一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4日 06:1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控股和参股期货公司数量不得超过两家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日前颁布《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称,现阶段,同一主体控股和参股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控股期货公司有五种情形:出资额占期货公司出资总额50%以上的;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期货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其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期货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决定期货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虽不是期货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表示,“参股”是指在不构成控股期货公司的情况下,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以及不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但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不计入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数量范围的情形包括:直接及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下(不含5%)股权;同一主体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而控股、参股期货公司;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要求,现有期货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相关投资主体控股、参股期货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并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达到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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