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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不应限制储蓄类机构从事股权投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2日 07:0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周明 任晓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昨日提出,不应限制储蓄类机构从事股权投资,中国的储蓄类机构应先从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FOF)的模式做起,以减少投资失误的概率。

  她在“第十一届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高新技术产业金融创新国际论坛”上表示,银行、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机构、养老基金等储蓄类的机构,有可能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投资人。但要在风险控制上做好功课,应对这些机构投资于已上市和未上市股权的比例和投资于单一基金时所占这一基金的最高比例做出限制,以减低可能产生的损失程度;制定严格的拨备要求,最高可要求100%的拨备;此外,可在计量风险资产权重时加大投资于股权基金的资产的风险权重等。

  吴晓灵指出,目前,在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和国内资金十分充裕的情况下,发展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是必然的选择。借鉴外资股权基金的管理技术和智力支持是现阶段人民币股权基金稳健发展可供选择的一条途径。她建议,在加强资本项目管理的同时,研究对合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问题,“比如对外资在基金中的份额低于25%的基金管理公司,能否按中资企业的标准进行监管”。

  她提出,规范合格投资人、发展机构投资人是拓展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必要措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定募集对象应有明确的界定”,她说,目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在推出私募股权基金产品时有两大缺陷,其一是把私募产品做成了公募产品,超越了《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向200个以下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规定;其二是没有统一的对特定对象的界定标准,目前,可以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最低投资额标准从5万元人民币到5000万元人民币都有。她建议,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对此应有统一的认识和管理。

  她还指出,要发挥政府基金的引导作用,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可由政府出资设立,由政府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对其管理,但这种基金不宜直接进行企业股权投资,而应采取FOF的模式投资于市场上优秀的私募股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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