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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指引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1日 00:19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审核业务制度,结合已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申报、受理、审核程序,以及是否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等程序,各项程序分工清晰,职责明确,充分体现出证监会在推行“阳光作业”,提高审核效率,改进和完善服务工作方面的监管精神。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并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要求编制申请文件,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向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发出补正通知。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的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在发出反馈意见后,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进行当面问询沟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另外,指引还明确了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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