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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精确打击资本市场犯罪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4日 14:36 新民晚报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有了补充规定——

  许超声

  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从金额、数量等多方面细化了对违规披露、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罪名的描述。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今年以来出台的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又一重要司法政策文件,对于严厉惩处资本市场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提供明确办案依据

  自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来,各级司法机关根据有关证券市场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严厉查处了一批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证券犯罪案件,如“银广夏”、“东方电子”、“中科创业”、“亿安科技”、“科龙电器”、“杭萧钢构”等,有力地打击了证券市场犯罪行为。

  然而,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违法犯罪形式、手段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原有追诉标准不能完全适应打击证券犯罪的实际,需要做出有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适时启动了追诉标准修订工作,无疑是挽救投资者信心的又一场及时雨。“它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明确的办案依据。”分析人士指出,《补充规定》的可操作性非常强,将成为捍卫投资者利益的利器。

  保护投资者力度加强

  《补充规定》的出台,令上海维权律师严义明颇感兴奋,“以前办理相关案件的时候投资者败诉的情况比较多,理由通常让人哭笑不得。现在我相信,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肯定会大大增强。”严义明这样表示。事实上,以往很多案例显示,由于法律没有细化量化,不少违法者仅被公开谴责或少量罚款就草草了事,也导致许多投资者投诉无门。

  而最高检、公安部出台了《补充规定》,对涉及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量化,无疑将起到震慑作用。《补充规定》明确,上市公司高管及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他人“利益输送”致使上市公司经济损失高于150万元的应受追诉;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金额累计50万元、期货内幕交易保证金占用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因此获利或避免损失1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可以说,打击力度前所未有。

  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去年以来,随着股市的大幅下挫,原先隐藏在火热行情下的种种问题开始逐渐暴露。其中表现之一就是,尽管相关部门日前规定限售股转让需转至大宗交易平台,但“大小非”违规减持的现象仍频频出现,如近期接二连三出现的宏达股份、冠福家用、开开实业的股东在高价位一口气抛出超额股票的违规减持案例。违规者如此肆无忌惮,是因为其违规成本太低——仅被交易所限制账户股份卖出交易这样的惩罚。

  不过,今后就不会再如此“便宜”了。按照《补充规定》,对实际控制证券流通股份数或期货合约数达到30%以上和50%以上、20个交易日内交易量占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上市公司高管等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等行为应予追诉。也就是说,“大小非”违规减持的法律空白已被填补,再有违法者将被依法追究。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达到追诉条件、涉嫌犯罪的案件,将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

  本报记者 许超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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