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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手严惩证券违法五宗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3日 10:42 城市快报

  近年来内地证券犯罪“罪与非罪之争”今“定案”。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昨天联合宣布,五类犯罪案将受追诉和严惩。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此次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骗取发行上市、“掏空”上市公司等犯罪行为都将被追诉,对五类犯罪案件均规定了“兜底性”条款:其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须追诉,虚增或者虚减资产、利润达到资产利润总额三成以上,所涉数额或者连续一年累计数额占净资产五成以上及骗取发行上市等,将被追诉。其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针对“掏空”上市公司犯罪行为所作的专门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及股东,只要存在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条件向他人“利益输送”等背信行为致使公司损失150万元以上,即受追诉。其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金额累计50万元、期货内幕交易保证金占用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通过内幕获利或避免损失15万元以上,亦应予追诉。其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连续交易操纵证券流通股数达到三成以上,或期货合约数达五成以上,且连续20个交易日内交易量占同期总成交量三成以上的,应予追诉;约定交易操纵和自买自卖交易操纵的,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达同期总成交量二成以上的,即应予追诉。内幕信息知情人操纵市场、连续申报撤单操纵市场等新罪案,亦将被追诉。其五,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擅自运用资金或者财产数额累计30万元为追诉起点,未达到30万元,但多次擅用,或擅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财产者,亦将被追诉。

  由于司法空隙,近年内地证券类犯罪案件存在“罪与非罪”界定困难,追诉惩处困难等问题。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已查处“银广夏”案、“德隆”案、“科龙案”及“杭萧钢构”重大证券犯罪案件,严厉打击了证券犯罪,但近年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增多,犯罪形式及手段亦不断更新,原有的追诉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打击证券犯罪的实际。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近年来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行为的形式变异和手段翻新,远高于其他经济犯罪,完善追诉标准的需求相当迫切。这次发布的新规较原有追诉范围更宽,有助清理打击证券犯罪的“死角”。这是今年以来出台的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又一重要司法政策文件,对于严厉惩处资本市场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报综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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