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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再出重拳 内幕交易获利15万元就严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3日 10:21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孙晓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从金额、数量等多方面细化了对违规披露、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罪名的描述。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12日说,这是今年以来出台的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又一重要司法政策文件,对于严厉惩处资本市场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明确的办案依据。”有律师指出,《补充规定》的可操作性非常强,将成为捍卫投资者利益的利器。

  办案标准首次数量化

  去年以来,随着股市的大幅下挫,原先隐藏在火热行情下的种种问题开始逐渐暴露。其中表现之一就是,尽管相关部门日前规定限售股转让需转至大宗交易平台,但“大小非”违规减持的现象仍频频出现。

  昨天《补充规定》的出台无疑是挽救投资者信心的又一场及时雨。《补充规定》规定,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达资产或利润总额30%以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所涉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颠倒盈利和亏损以及致使股票等被终止或多次暂停上市交易的应予追诉;

  上市公司高管及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他人“利益输送”致使上市公司经济损失高于150万元的应受追诉;

  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金额累计50万元、期货内幕交易保证金占用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因此获利或避免损失1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实际控制证券流通股份数或期货合约数达到30%以上和50%以上,20个交易日内交易量占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上市公司高管等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的的应予追诉;

  擅自运用资金、财产数额累计30万元或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财产以及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财产情节严重的也将受到追诉。

  “上述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可操作性非常强。”《补充规定》的出台令上海维权律师严义明破感兴奋。“以前办理相关案件的时候投资者败诉的情况比较多,理由通常让人哭笑不得。现在我相信,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肯定会大大增强。”

  打击力度前所未有

  事实上,早在去年5月份,证监会就出台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不过,受各种条件制约,相关案件的办理进度并不尽如人意。上海司法部门一位负责人当时对早报记者表示,公、检、法以及市场监管部门步调和制度上的不统一是阻碍相关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也许正是因此,证监会去年9月开始协同11个部委重新搭建监管体系,强调“资本市场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思路正进行深刻调整,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现在,监管层努力的效果终于逐步显现。“以前的行政法规并不能构成公安部门办案的依据。”严义明介绍称,在我国,只有国际条约、法律和国务院的规章制度才能称为办案依据,而《补充规定》的出台恰恰弥补了这一缺陷,与证监会等部门的规章制度形成良性互动。

  2001年4月,最高检、公安部首次出台《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而《补充规定》则是司法机关第一次专门针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追诉标准出台规定。证监会昨天表示,《补充规定》将有利于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有效衔接,形成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合力。对于达到追诉条件、涉嫌犯罪的案件,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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