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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稳定发展(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5日 08:0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问:条例中有关证券公司破产的规定是如何与《企业破产法》相衔接的?

  答: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可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为细化和落实《企业破产法》的这一规定,条例对证券公司破产做了具体规定。

  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关闭时,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证监会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可以申请对被撤销、关闭的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不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监会在批准破产清算前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券公司停止经营证券业务,并安置客户;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作出撤销决定,进行行政清理。

  证监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证券公司进行重整;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重整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证券公司破产,并组织破产清算;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行政清理的,按规定进行行政清理。

  证券公司实施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证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证券公司实施重整的,重整计划涉及需证监会批准事项的,如变更业务范围、主要股东、公司形式,公司合并、分立等,应当报经证监会批准。

  问:全国各地都有证券公司,当证券公司出现风险时,危及当地社会稳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何职责,应该发挥什么作用?

  答: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遍及全国各地,当证券公司出现风险时可能会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地方人民政府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风险的角度出发,有责任和义务配合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并且能够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条例规定,证监会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要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风险处置工作,制定维护社会稳定的预案,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营业秩序,采取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成立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按照国家规定甄别确认个人债权;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涉嫌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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