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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立规券业四准入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5日 03:37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于海涛

  4月2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下称风险处置条例),其中,风险处置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监管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次日,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详释了两个条例的有关问题。

  四大准入监管

  目前,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已有106家。监管条例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做了四方面的规定。

  一是出资方式。要求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是货币或证券公司经营中必需的非货币财产;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一数字与《公司法》的规定一致,而在前一版的征求意见稿中,这一指标曾被提高到三分之二。

  二是规定,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以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三是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以防止不良单位或者个人幕后操控、规避审批和监管。

  四是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条例从任职资格和持续监管方面完善了对券商高管人员的监管,以防范部分高管人员严重失职甚至违法犯罪造成的券商风险。

  据介绍,账外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和违规资产管理业务,逃避了监管,是证券公司出现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监管条例除了规定证券公司应将客户资产交由第三方存管外,同时还对公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管理、信息报送、监管措施等方面做了规定。

  同时,风险处置条例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规定了五种主要的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是前些年证券公司出现风险的主要原因,因此监管条例从三方面规定了保护客户资产的措施。

  这分别是,明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以“第三方存管”为核心的存管、托管制度;明确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性质,即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对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的寄送、查询做了具体规定。

  另外,风险处置条例也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保护客户及债权人合法权益作出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这具体包括: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购个人债权、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行政清理组转让证券类资产应当采用招标、公开询价等公开方式,转让方案应由证监会批准;行政清理组清理账户的结果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证监会认定;除易贬损并可能遭受损失的资产或者确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外,行政清理组不得转让证券类资产以外的资产;除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而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正常支出外,行政清理组不得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

  梳理券商破产程序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范证券公司风险,监管条例重点规定了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融资融券等主要业务的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

  比如从账户实名、持股分散、规模控制等方面,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进行了规定;从账户报备、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禁止保本保底、对有关账户的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等方面,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做了规定;从账户开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做了规定。

  同时,监管条例还细化和完善了监管机关的监管措施。“条例出台实施后,证监会及各地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势必更为严格,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的查处打击也将更加及时有效。这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述负责人说。

  有关证券公司破产,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可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风险处置条例对证券公司破产做了具体规定,细化和落实《企业破产法》,与之相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证券公司出现风险时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也有规定。即地方政府应当配合风险处置工作,制定维护社会稳定的预案,维护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营业秩序;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成立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按照国家规定甄别确认个人债权;支持和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涉嫌犯罪的案件。

  针对前些年证券公司引发的违规与风险,监管条例为其创新发展留下了必要的空间,同时规定: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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