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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挪用资金将杜绝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5日 02:05 新京报

  

券商挪用资金将杜绝
券商监管条例与风险处置条例将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 图/CFP

  本报讯 (记者张羽飞)日前,国务院通过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监管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下称《处置条例》),并在昨日正式对外公布。

  《监管条例》三招保护客户资金

  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除了规定证券公司应将客户资产交由第三方存管外,同时还明确规定券商自营业务(俗称“自营盘”)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应当实名,证券账户应当报备。明确了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信息报送制度。

  在昨日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接受采访时指出,券商在过去几年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包括挪用客户资产,侵害客户利益,以及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失效等,但一直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手段。《监管条例》可从根本上杜绝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

  《处置条例》明确五种风险处置措施

  在2003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之间,随着证券市场行情的持续低迷,一批证券公司的问题急剧暴露,证券行业多年积累的风险呈现集中爆发态势,对此,自2004年8月开始,证监会曾在全国范围内对证券公司采取了大规模综合治理措施,对30多家严重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证券公司进行了处置。而此次《处置条例》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将对券商的风险处置政策和措施规范化、法制化,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处置条例》中规定,对高危券商所采取的五种主要的风险处置措施,按处置程度是由低到高排列,包括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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