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国务院原则通过券商监管两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4日 02:2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于海涛

  久闻楼梯响,终见人下来。

  4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草案)》。

  历时四年、数易其稿的券商两条例将进一步修改,之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至此,管理层一直致力的“两法四规”的法制结构即将建成。即新证券法、公司法“两法”,和四部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和《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

  曲折历程

  实际上,根据国务院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证监会早在2004年初就组成相关条例起草小组,并于2004年4月形成前述两条例的第一稿。

  但由于当时《证券法》、《公司法》正在修改,同时自2004年8月起证券公司进入综合治理时期,有关部门认为在起草时遇到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该条例一度暂停。

  至2006年10月,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于是证监会开始重新启动条例的起草工作,其基础就是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证监会的关于在一段时间内大规模清理整顿的指导性文件《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在今年初的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称,今年将推动基金法和刑法的修订,推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出台。

  今年将是资本市场法制建设重要的一年。证监会法律部已经提交正式的相关立法建议,其中就包括对《刑法》修订案(七)和基金法的详细建议,比如建议增加“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背信罪”以应对新市场环境下的老鼠仓行为,同时建议在《基金法》里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

  完善监管

  此前一个版本的《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分别对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与日常监管、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股东和高管的管理、基本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措施、客户资产的保护等做了规定。对于证券公司退出的问题,则由于按照立法计划要另行制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草案未作具体规定。

  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证监会应按照证券公司的经营规范程度、资本充足状况和内部控制水平等指标,将其划分为不同类别,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其实施分类监管。体现高流动性资产价值的“净资本/净资产”指标是券商的资本充足率指标。

  其还对证券公司设立与变更的审批条件和程序作了补充规定: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是货币资金或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实物;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二。这显然更为严格,《公司法》只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也有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的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证券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证券公司应当设立专职合规总监,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事前审查等。

  据悉,在汇金公司注资的券商中,已经按照这一要求进行运作。

  上述征求意见稿均非最终定稿。根据本次会议决议,两条例还将进一步修订后由国务院发布施行。

    相关报道:

    券商监管新制度奖优限劣

    股指期货推出后须强化券商监管

    尚福林:券商监管需抓好五项工作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