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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建议立法整治老鼠仓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3日 03:00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于海涛 简俊东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涉及基金老鼠仓的两位基金经理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其行为定性为“背信”。 据悉,目前管理层正着力完善制度建设、加强行业监管,同时推动相应的法制建设。 不仅是基金业 目前基金行业老鼠仓的操作模式已经基本清晰,唐建、王黎敏两人的老鼠仓违法行为都是利用了基金从业人员的身份和职务,在管理从事基金投资运作的过程中,为自己或亲属买卖相同股票。 “老鼠仓,严格地说这个词本身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并不是只有基金行业才有老鼠仓,一般讲到老鼠仓时,基金行业,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信托、保险公司,凡是有受托管理别人资产的人员,在从事其职务活动同时,利用自己或者亲属账户来做相同的交易,都可以叫做老鼠仓,只是形式不太一样。”中国证监会相关人士说。 在他看来,不少的机构也有存在老鼠仓的可能,只是目前看来基金行业老鼠仓暴露出来了,而且危害比较严重。 某专门投资基金的机构操盘手表示,基金经理或者基金研究员通过别人账户买点股票,这实际上是具有普遍性的,因此,在考察基金的时候不会把这些方面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考察因素。 与此同时,在包括基金在内的众多代客理财行业,在老鼠仓的形式上,还有可能向别人输送利益的行为,比如同一基金公司公募基金与专户理财之间、券商自营业务与集合理财业务之间均可能存在利益输送。 “包括基金行业在内的金融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是一种背信行为,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都会给基金行业、证券行业乃至整个金融行业带来危害。”上述证监会人士说。 立法建议已提交 实际上,对于目前已发现问题的基金业,中国证监会正在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加大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力度。 此前颁布施行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 “构建并完善了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了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托管银行以及社会舆论在内的多层次、全方位监督体系;加大了对基金从业人员违法和背信行为的打击力量。”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说,近期还将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出台具体措施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 一位已经投身私募的原公募基金经理认为,信用是任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最需要珍惜的品德,无论是做私募还是公募,都会面临“老鼠仓”问题。但是对于一个合格的私募基金经理,同样需要公平地对待自有资金和客户资产。因此,一个有前科的基金经理,是很难获得投资者的信任的。 “仅靠自律是难以杜绝的,希望管理层能够把私募纳入系统监管。”另一私募人士说。 除了加强行业监管,目前管理层正在推动相关法制建设。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正式提交立法建议,其中一项即是在正在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这一罪名,以应对新出现的金融行业老鼠仓状况。 据悉,在刑法修正案(六)中,立法机关就根据当时新出现的上市公司掏空行为,增加了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背信罪。同时针对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背信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增加了背信损害委托人利益罪。因此有可能在背信罪的类型上增加因老鼠仓造成的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 “凡是利益冲突、凡是行为违背受托人责任的行为,严重的都应该进行刑事处罚。”上述证监会人士说。 相关报道: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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