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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唐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 19:23 证监会网站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建)

  [2008] 22号

  当事人:唐建,男,1974年4月出生,时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989弄38号202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唐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唐建任职上投摩根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所控制的证券账户交易“新疆众和”股票,为自己及他人非法获利152.7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06年3月,唐建任职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在执行职务活动,向有关基金二级股票池和阿尔法基金推荐买入“新疆众和”股票的过程中,使用自己控制的中信建投证券上海福山路营业部(以下简称福山路营业部)“唐金龙”证券账户先于阿尔法基金买入“新疆众和”股票,并在其后连续买卖该股。期间,唐建还利用职务权限,多次查询上投摩根阿尔法基金投资“新疆众和”股票的信息,充分掌握了该基金的投资情况。截至2006年4月6日全部卖出前,“唐金龙”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新疆众和”股票60,903股,累计买入金额76.49万元;全部卖出所得金额105.45万元,获利28.96万元。此外,2006年4月至5月,唐建还利用福山路营业部“唐金龙”资金账户下挂的“李成军”证券账户、东方证券上海浦东南路营业部“李成军”证券账户连续买卖“新疆众和”股票的机会,为自己及他人非法获利123.76万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上投摩根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营业部情况说明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唐金龙”、“李成军”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唐金龙”账户网络交易IP地址,上投摩根出差记录及报销凭证,“新疆众和”公司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等证据在案证明。

  唐建在申辩中提出,自己不是基金经理助理。经复核,根据上投摩根有关公司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助理职责的说明,唐建于2004年4月加入上投摩根,担任研究员;2006年1月兼任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根据上投摩根内部管理制度,基金经理助理的职权包括依据基金经理的授权下达股票交易指令;向该基金的基金经理提出投资参考建议;查询该基金的交易组合情况。唐建利用上述职权对阿尔法基金投资情况进行了查询。因此,唐建的上述申辩与事实不符。

  唐建提出,自己并未向阿尔法基金推荐买入“新疆众和”股票。经查明,2006年3月23日,唐建以上投摩根研究员身份建议调整上投摩根阿尔法基金、中国优势基金二级股票池,增加“新疆众和”股票为可投资对象;2006年3月28日,唐建电话向阿尔法基金的基金经理建议买入“新疆众和”股票。唐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向有关基金推荐买入“新疆众和”股票的职务行为。

  唐建提出,自己对“唐金龙”账户没有控制权,未提供该账户的交易资金;未进行股票交易;与最终获利无关。经查明,根据福山路营业部情况说明、福山路营业部柜台主管以及唐建本人的询问笔录,唐建办理了“唐金龙”、“李成军”资金账户的开立手续,将“李成军”证券账户下挂在“唐金龙”资金账户;根据福山路营业部及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提供的证据,“唐金龙”资金账户的交易资金62万元系由唐建本人的招商银行一卡通账户51242502****0623在2006年2月7日划入;根据福山路营业部提供的“唐金龙”证券账户网络交易IP地址、上投摩根出差记录与报销凭证以及唐建的询问笔录,唐建曾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在香港、新疆、云南等地交易过“新疆众和”股票。根据唐建的询问笔录,唐建从“新疆众和”股票交易获利中分得了收益。因此,唐建的上述申辩没有事实依据,我会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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