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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限售股禁止随意抛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 10:04 新京报

  证监会紧急出台《意见》指出,存量股份大宗转让须到“大宗交易系统”

  本报讯 昨晚,证监会紧急召开发布会,公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备受关注的“大小非”解禁进行规范。

  大宗转让存量股须到大宗交易系统

  《意见》共九条,对解禁限售股的转让环节做出了框架性规定,自发布时起生效。

  根据《意见》,“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据此,上述定义将包括目前通俗所谓的“大小非股份”。

  从去年10月到今年4月,A股大盘下跌了47%。其中大小非解禁后抛售成为股市动荡的主要原因,也成为市场最大的“空军”。于是一些市场人士呼吁完善大小非解禁规则。《意见》对此有明确回应。

  根据《意见》,解禁后,持有上述存量股份的股东,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要公开出售的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总股本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同时,证监会要求,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明确规定存量股解禁后限制转让时间

  《意见》同时限制了转让的时间,要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避开公司年报的敏感期。规定在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此外,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的产生,《意见》还规定,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准确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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