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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非减持超总股本1%须上大宗交易平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 05:19 每日经济新闻

  BY 姜艳艳 郭晓军 每日经济新闻

  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就在市场信心跟随指数跌至冰点,指数行将踏破3000点大关之时,千呼万唤的“救市”措施昨晚突然出台,而且,是比市场预期更好、更直接的到来。

  临危出手 证监会昨晚托市

  4月20日晚8点,中国证监会紧急约见媒体召开了小范围新闻发布会,晚上9点30分,其网站上正式对外公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根据《意见》,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东解禁限售存量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业界认为,《意见》是一个明确利好,它将有效缓解二级市场供求压力,控制“大小非”的解禁节奏,最重要的是传递出管理层对于市场长期向好的要求和信心,分析人士表示,《意见》的出台将给股市带来一次最少中期性的反弹。

  精研大市 本报早见先机

  从上周三开始,本报在整个市场一片悲观恐怖的环境下,率先亮出了“3000点铸就中期底部”的鲜明观点(详见本报4月16日至4月18日的B1版),这在全国所有媒体中是惟一一家!

  上周三、四、五连续三个交易日,本报从不同的方面详细阐释了大盘将在3250~2950点构筑中级反弹底部的原因:“近期走势与2003年四季度的筑底行情有惊人相似之处,筑底一波三折 底部近在眼前”、“散户绝望出逃主力暗中接血”与“大盘加速赶底 等待最后一跌”三篇文章,系统地阐明了本报专家团队对目前市场的研判结果。

  就在上周五大盘跌到3080点附近,3000点大关岌岌可危时,管理层终于昨晚出手救市,体现了本报的前瞻性和权威性,给本报的读者朋友对大势的研判和操作提供了上佳指导。

  曹凤岐:证监会已尽责
    尹中立:证监会开始救市
    王晓东:解决了股市心腹之患
    华生:将引导股市大涨
    刘纪鹏:“大小非”减持都应披露
    曹远征:属于正常交易政策
    哈继铭:控制“大小非”解禁节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证监会网站)

  BY 姜艳艳 郭晓军 张驿南 每日经济新闻

  昨日晚间,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备受市场关注的股改限售股解禁进行规范。《意见》主要要求对于大宗转让的存量股份,要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此对记者发表了谈话。

  这位发言人指出,我国资本市场是“新兴加转轨”的市场,这一市场的特点决定了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份

  这位发言人表示,随着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份逐步解禁,将成为可以自由转让的流通股,如果这部分股份集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转让,由于成交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二级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不仅效率较低,还对股票交易价格形成持续压力,扭曲价格形成机制。而在国外成熟市场上,大宗股份转让一般通过大宗交易或通过证券公司进行公开发售的方式在场外进行。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将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和新老划断后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定义为存量股份,并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这是证券监管部门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经验和做法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

  稳定投资者心理预期

  从长期看,《指导意见》的出台,通过制度层面的规范和安排,有利于解决全流通后上市公司股东在二级市场一次性集中出售较大规模股份的市场效率问题,避免了这种行为对价格形成造成的扭曲。今后,非存量股份的大宗转让也可选择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以提高市场效率。从近期看,《指导意见》出台后,大宗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轻了对二级市场的压力,缓解了对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存量股份减持的心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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