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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面临五大风险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8日 23:01 华夏时报
监管仍需趋紧 信息披露更待透明 创业板上市面临五大风险 本报记者 付 刚 北京报道 创业板是否在上半年推出,正在成为雾一般的谜。最近一周来,关于创业板推出时间将延后以及创业板将按原计划“出炉”的“口水仗”此起彼伏。中国证监会一位官员针对这场“混战”,私下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时间点先后的差别,其实暗扣监管部门对于创业板的推出确实存在迟疑。 一些法律界人士向记者分析称,监管层的忧虑不无道理。在他们看来,当前的监管环境下,创业板可能面临上市公司众多、监管人力不足的情况。此外,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最少还面临五大风险。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4月初刚刚结束,反馈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创业板的发行上市标准、发行审核制度、保荐机构的作用与职责、信息披露及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对于反馈内容所集中的方向,法律界人士强调,为了创业板良性发展,在配套规定中设定更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更严厉的监管制度,非常必要。 批量上市更佳 深交所法律部一位人士向《华夏时报》透露,在2007年总结对中小板公司监管工作时,深交所曾严肃提出中小板企业规范运作存在大量问题,包括个别公司存在隐瞒日常关联交易的行为、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财务数据和表述存在低级错漏等现象。 “中小板定位于成熟的中小企业,而创业板定位于成长型创业企业。相比之下,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经营风险更高、业绩不确定性也更大,同时由于公司规模和市值都较低,股价被操控的可能性非常大。”中世律所联盟律所之一、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长洁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 陈长洁分析说,除经营风险、操纵股价风险外,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还面临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诚信风险。 从已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创业板没有涉及做市商制度,这意味着创业板的流动性将缺少一大引擎。 “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经过初期炒作,创业板的成交可能日渐清淡、流通性不畅,而有做市商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流动性。此外,没有做市商制度,退市风险以及财务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诚信风险,在创业板引起的风波也会更大。” 陈长洁强调,其实,推出创业板并不难,难的是怎样引导理性投资,避免投机资金对创业板的过度炒作。这是因为,炒作过度的结果,是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最后甚至导致整个市场毁于一旦。 在中世律所联盟律所之一、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贤波看来,为防止创业板企业上市后被爆炒,减少投机气氛,批量上市更稳妥。 此外,他强调,出于对严控市场初期风险的考虑,创业板首批上市企业应在中小板后备上市资源中挑选。 应强化保荐人责任 何贤波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即使正式下发,也并不意味企业上市工作可以正式启动,原因在于目前符合创业板上市的上市资源储备不够。 他表示,根据各方预计,首批创业板上市企业约在30-50家。 据统计,中国的中小企业中,基本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的企业有1200多家,已经改制和完成辅导期的企业也已达500多家,各地政府正在纷纷出台财政补助措施鼓励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 何贤波强调:“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应该尽快出台,这样才可以让符合条件的企业据此进行准备。另外,信息披露规则等与之相配套的保荐人工作管理规则,也应在征求各界的意见后尽快下发。” 在陈长洁看来,中小板在2004年发生的“江苏琼花”欺诈上市、“伟星股份”信息披露违规案,都是在这两家企业刚刚上市就出现问题,从这一环节看,对于拟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完善,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都负有责任。因此,强化保荐人责任极为重要。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专门强调要强化保荐人责任,创业板保荐机构的督导期也由主板的两年延长为三年。 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吕立山告诉《华夏时报》记者:“由于中国目前的保荐人队伍有待完善,且机构投资者比重偏低,完全市场化的发行制度在中国还没有生存土壤。” 他强调,美国NASDAQ市场的经验值得中国学习,但同时创业板也需更符合中国本土市场要求。 吕立山言下之意,本土要求不但要表现在信息披露更透明、监管更严格,提高上市公司及其高管违规的成本,还要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投资风险,达到建立创业板的初衷。 新浪财经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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