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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支招防原始股骗局 披露诈骗七特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7日 00:17 南方都市报

  披露“原始股”诈骗七特点,提醒投资者注意参与非法证券活动损失须自担

  本报讯 (记者 梁永建) 近期,许多投资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映,所买的股票一直未能在该所或境外上市,陷入了“原始股”骗局。昨日,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对外披露了投资者近期遇到的各类“原始股”骗局,提醒投资者留意。

  部分非法活动迷惑性大

  深交所表示,典型的涉众型的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有两大类:一是非法发行股票,指未经证监会核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二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从事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的行为。

  这些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公司或个人往往通过广告、广播、传销等形式,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甚至在全国各地开设各类销售网点。在此过程中,一些股权托管机构为获取非法收益,为投资者出具所谓的股权托管证,客观上为非法证券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加大了非法证券活动的迷惑性,致使大量投资者上当受骗。

  深交所表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向非法机构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属于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境内外“原始股”都须警惕

  深交所披露表示,“原始股”骗局往往具有如下特点:1.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诱使投资者购买其股票。2.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甚至伪造有关批准文件,骗投资者购买其股票。3.以发行原始股的名义与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4.以增资名义或以大股东转让股份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广告、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或高价转让股票。5.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6.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7.未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擅自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对“高额回报”保持清醒

  深交所有关部门表示,投资者要认清非法证券活动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自身识别判断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不要轻信“一本万利”之类的“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另外,深交所提供5条防范措施供投资者参考。首先,如果股票发行或者转让采取了广告、发布会、说明会、网络等公开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证监会的核准,如果没有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就可判别是非法发行股票;其次,看股票的发行、转让活动是否具有上面介绍的非法证券活动的形式和特点;第三,看从事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的中介机构,是否取得了证监会批准;第四,千万不要相信任何“高额回报”,投资股票要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第五,当遇到判断不清的问题时,可及时向当地证监部门咨询,也可以拨打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0755-8208300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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