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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把券商风险闸门 焦点对准自营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0日 00:27 南方都市报

  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作为征求意见文件的一部分,新版《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随之发布,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均有大幅提高。同时,《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亦公开征求意见。

  新法焦点对准券商自营业务

  如业内所料,在市场波动加大的环境下,证监会就控制券商自营业务风险提出了新的要求。《管理办法》的修订焦点集中在对原《办法》第21条,即券商自营业务有关规定的修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而现行规定是券商自营股票规模、证券自营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200%.业内人士分析,与现行规定相比,《管理办法》将自营股票修改为自营权益类证券,把除股票外的权证、股票型基金都纳入其中,同时将固定收益类证券区别开来,因而显得更加严格、规范。

  券商股昨日强势不改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明确,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可直接经营除证券营业部外的业务,但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通过设立分公司,有助于券商实施风险隔离和专业化、特色化经营,有助于券商向集团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昨日券商股强势不改。银河证券分析员迟晓辉分析认为,新法和旧法相比,在某些细节上更加具体,也更严格,对券商类公司的业绩和价值影响暂时还看不到。但新法对行业的规范和风险控制是有好处的,从长远来说是有利于券商行业发展的。

  新版《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

  证券经纪业务

  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3%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自营业务

  分别按自营权益类证券规模、固定收益类证券规模的20%、10%计算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承销业务

  分别按承担包销义务的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承销金额的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分别按专项、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8%、5%、5%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融资融券业务

  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本报记者 刘斌 实习生 王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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