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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券商风控指标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9日 07:2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券商分公司监管规定、证券营业网点规范通知同时征求意见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证监会今日公布了修订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新起草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等规定,并对外征求意见。

  新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等规定均拟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一《计算标准》充分体现了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不同类别券商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计算比例;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在创新业务试点阶段,应当按照规定的较高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而在创新业务推广阶段,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可适当降低。

  《计算标准》分别规定了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基准计算标准。其中,经纪业务应当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3%计算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应当分别按自营权益类证券规模、固定收益类证券规模的20%、10%计算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而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按照这份《计算标准》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也应当按规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证监会同时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做出修改,增加了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同时要求,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投资,按照金融资产的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证监会还调整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另外,证监会还发布了《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至4月24日。

  《监管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分公司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自营业务;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按照《通知》要求,符合条件可在全国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5家;符合条件可在区域内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2家。通知还明确,证券公司如果申请在注册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实施第三方存管,最近1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所在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上一年度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C类以上(含C类)等10项规定。

  另外,《通知》还对证券服务部进行了明确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期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09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不符合条件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以及证券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规范的证券服务部,证券公司应当在2009年12月底前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撤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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