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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再融资监管并未升级 市场落得空欢喜(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5日 08:04 华夏时报

险企再融资监管并未升级市场落得空欢喜(2)

  对比保监会前后两次公布的股权管理办法的文件,记者发现,对于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条件,保监会有宽有严。

  其中删除了“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外资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禁止保险公司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等内容,而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时,原来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也简化为“有盈利”即可。

  “其实是降低了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门槛。”上述专家认为。

  值得一提的是,上市公司闽东电力就曾发布公告称,因不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首次征求意见稿)》中“参股的境内法人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硬指标,而退出中安财险的筹备团队。

  与此相对的是一些内容的更加严格规范。

  对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具体条件,除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符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等原有条件外,《送审稿》还增加了“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的要求,并明确规定“禁止投资人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持保险公司股权”。

  此外,与去年8月份征求意见初稿相比,持股同一保险公司可以超过20%的企业范围,从“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集团”扩展到“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

  “这意味着银行入股保险方案如获批准,将可以不受此前不超过20%股权的门槛限制。”该专家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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