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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终审判决一权证炒家损失自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3日 09:51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李刚通讯员卫建萍

  院方认为疏忽关键信息导致误判市场走向

  虽经权证发行方数次公告提示,从事权证买卖的陈先生还是“误读”了权证交易停止时间,以致造成上万元的经济损失。陈先生因此以信息披露不当、监管不力等为由将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4月2日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已对该起涉及权证信息披露的侵权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案件回访:误读“最后交易日”

  2005年12月13日,广东机场集团公告称其无偿派发的2.4万份白云机场认沽权证(简称机场JTP1)将于同年12月23日起挂牌交易,标的证券为白云机场股票,存续期为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22日。公告同时发布了行权价、风险提示等内容。

  2006年3月20日、12月13日、12月14日,广东机场集团先后三次发布公告,提示该认沽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为2006年12月15日(星期五),从2006年12月18日(星期一)起停止交易。

  投资者陈先生自2005年11月起开始从事权证交易,2006年4月涉足“机场JTP1”。2006年12月15日,陈先生先后四次买卖该权证,至当日收盘时手中持有43600份,参考成本0.32元/份,总值为13734元。本来准备在12月22日前伺机卖出的陈先生此时却得知当天已是最后交易日。

  陈先生于是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白云机场股份公司以及上海证交所三方对簿公堂,要求他们赔偿损失。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对其诉请没有支持。陈先生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是否信息误导

  陈先生称此前自己在进行权证交易时从未错失过最后交易日,故认为此次“失手”错不在己。他承认看到过相关公告,但只看标题没看内容,而广东机场管理集团在公告标题中对交易期间没有反映,公告次数也不够,故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定,对投资者构成重大误导。并且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白云机场应当对公司股票衍生品种的权证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交所对于广东机场集团、白云机场的上述违规行为未尽有效的监管职责,且制定的权证交易规则存在较大不足,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机场集团则坚称已依法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白云机场称依法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上交所也称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市场风险损失自负

  上海高院二审认为,权证最后交易日由权证交易规则直接规定,为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也就是说,只要权证存续期间确定,最后交易日就能推算确定,即使无专门公告,也不影响投资者对该信息的获取。若发布公告,也仅属提示性质,故可认定广东机场集团信息披露不存在过错。白云机场作为系争权证的标的证券上市公司,并非权证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上交所制定权证交易规则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在案证据表明其已尽监管职责。

  法院同时认为,造成损失的真正原因应是市场风险以及陈先生对市场风险的把握能力。权证价值受到它所对应的A股价格、市场流动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果最后行权期间A股价格朝有利于权证持有人行权的方向变化,则权证投资价值仍可能上升。此案中,陈先生虽于最后交易日买入了权证,但根据该日权证价格、A股价格和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在此后一周的行权期间,尚有可能出现A股价格下跌至远低于行权价格的投资机会。换句话说,最后交易日买入的权证实际上仍可能具有较大投资价值,当然,这种可能在此案中没有成为现实,但这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因此,市场风险和判断有误是造成陈先生损失的关键原因。其后果自然是投资者风险自负。据此,二审驳回了陈先生的上诉。

  法官提醒:谨慎入市理性维权

  具有一定交易经验的陈先生并没有仔细阅读和了解相关公告,导致误读“交易终止日”这一重要信息,因而出现损失。法官因此提醒,权证交易风险极大,投资者应当本着理性、谨慎的态度参与交易。对于市场风险损失,按照证券交易风险自负的原则,损失后果应由投资者自己承担。如果投资者不能理性面对市场风险而转嫁投资损失,将会给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带来负面影响,并继而妨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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