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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职工福利奖励基金不得炒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0日 07:3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财政部发布通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金融企业职工福利奖励基金不得炒股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金融企业以前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按规定应分别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和奖励支出,不能挪用于购买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也不能通过工会或类似组织购买股票。

  对于职工福利支出结余,《通知》规定,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虑职工福利计划,经相应议决程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对于职工工资支出结余,金融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金融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金融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金融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金融企业确定的工资财务政策与国家税收征管政策不一致时,金融企业应当作纳税调整。

  《通知》规定,金融企业试行年金制度,要遵守《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年金方案。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应报财政部核准;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的年金方案,其国有控股股东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将企业年金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如企业年金方案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同时,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年金制度,所需费用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作为社会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但金融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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