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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73.8亿元 金信信托案司法清算启幕(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03:20 第一财经日报

  73.8亿资金的来源及走向

  据判决书显示,涉案的73.8亿资金主要在三个阶段募集,资金来源集中在上海、绍兴、义乌等地。

  在1997年11月至2001年9月期间,经时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葛政(另案处理)决定,采用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金信信托共向上海交运(集团)公司等40个机构募集资金18亿元。

  同年12月,金信信托成立业务管理委员会(下称“业管会”),为继续向社会募集资金,在葛政的同意下,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朱江平和总经理助理兼资金信托业务总部经理的方征负责指挥并组织实施,采取书面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

  在2001年10月至2002年7月间,金信信托共向绍兴县世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陈婉萍等117个机构和自然人募集资金4.08亿元。

  2002年7月初,《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实施,金信信托为规避该法规,经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朱江平向葛政请示,提议以口头承诺代替书面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继续向社会募集资金。

  为此,朱江平召集业管会成员方征、黄昕、郑新东(2006年7月27日病逝)参加会议,商议决定,由营销人员口头向委托人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来募集资金,而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上则写明“预期收益率”或“预测收益率”。

  金信信托的营销人员将公司统一制作的“金信信托简介、财务盈利报表、股东构成、营业执照、公司宣传文章”等作为宣传资料,向委托人宣传金信信托的信誉,口头作出还本付息承诺,并与委托人签订形式上合法的《资金信托合同》等合同。

  在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间,金信信托共向义乌市申达工艺饰品有限公司、陈福谦等1454个机构和自然人募集资金51.7亿元。

  上述三个阶段的国债理财业务到期后,不论理财业务是否盈亏,金信信托均按承诺支付委托人本金及约定的利息。

  每一阶段所募集的资金均被投资证券市场。据朱江平供述,金信信托的委托国债理财业务是通过“贴水”或“补差”,向客户保底收益来募集资金,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投资证券市场。

  为此,金信信托设立了五家平台公司,分别是浙江华创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同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市和信投资有限公司及绍兴市协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据朱江平交代,上述公司系金信信托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公司,均是用于炒股的平台公司。

  《财经》杂志此前的报道称,相关审计报告显示,金信信托利用平台企业投放到证券平台的信托资金达到25.83亿元,加上自有资金、表外资金、关联企业自有资金,总计有38亿元各类资金进入股市。由于大量资金来源于对外发行的信托计划,金信信托在二级市场上的炒作往往受到资金到期的限制。除了借新还旧,金信信托还不断对投资股票斩仓,用以维持资金运转。到停业整顿之时,金信信托手中几乎没有股票,而二级市场亏损高达34亿元。

  葛政被控两宗罪

  “金信信托案”主角葛政仍在审理中。

  2007年12月12日上午,葛政案一审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这是葛政案发300多个日夜之后,再次现身公众视线。2006年11月27日,葛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浙江省公安厅监视居住;2007年1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葛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但据知情者透露,在检察院起诉阶段,指控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

  庭审中,葛政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其一,1997年11月至2001年9月募集的18亿元,是否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

  葛政辩护律师指出,直至200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一法二规”)出台前,才明确将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变相吸存)作为信托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禁止性规范,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刑事基本原则,一法两规出台前这18亿多元的上海证券总部等“委托理财”和“国债回购”募集资金的行为,均不宜认定构成犯罪。

  其二,葛政、朱新民、朱旗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将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和信电力”)的资产439.21万元予以侵吞?

  检方在起诉书中认为:2003年至2004年间,葛政、朱新民、朱旗利用职务便利,在和信电力及金华市利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利隆资产”)股权转让过程中,将和信电力的资产439.21万元予以侵吞。

  据悉,利隆资产实际上是由葛政、朱新民、朱旗及管理层七人共同持股的公司。但辩方认为,葛政等人并未侵害本单位的财产。第一,120.96万元属于应付股东义乌市供电局的股利,利隆公司获得和信电力股权后,也就承接了和信电力的这一债务(即向义乌市供电局或其他主体给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故该款项不归利隆资产所有;第二,318.25万元是和信电力对外借款所获的利息收益,应纳入公司资产,不应作为其他应付款处理。

    孙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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