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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对上市公司增发加强监管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00:48 市场报
从制度上抑制恶性融资 本报记者 张牧涵 对“再融资”的回应 证监会发言人2月25日回应表示:上市公司再融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功能,是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但绝不应是恶意“圈钱”行为。 该发言人指出,最近一些上市公司陆续提出了再融资的议案或计划,引起了市场各方关注。虽然上市公司提出再融资议案是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要求通过内部法定程序的自主行为,但上市公司在作出再融资决策前,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实际需求,慎重考虑筹资规模和筹资时机,慎重考虑投资者的承受能力。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投资者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做出取舍。中国证监会在正式受理发行人融资申请后,将视市场情况以及融资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的融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 而此次再融资压垮投资者信心事件的始作俑者中国平安,其新闻发言人随后则表示:“公司注意到了中国证监会发言人的谈话,公司再融资方案是按照法律规定在履行内部法定程序阶段,公司会根据市场的情况,慎重考虑筹资时机、规模及资本市场的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办事。” 对于目前已进入资金弱平衡阶段的A股市场,天量再融资的抽血行为早已受到业内的强烈指责。资深业内人士时寒冰撰文指出,信心是支撑资本市场发展的根基。投资者对再融资行为已无法承受。如果忽略这一信号,不对疯狂的再融资行为加以制约,会导致投资者因寒心而离场。对于任何上市公司的再融资申请,都应追加上时间限制和对投资者的回报这两大限制性条件。对于胡搅蛮缠似的再融资闹剧,必须明确表态,尽快叫停。 而另一位业内人士曹中铭则这样表示:股市暴跌,却有“先知先觉”者提前获得了风声。浦发银行、大秦铁路方案未公布,股价即冲向跌停板,并且,卖出前五名是清一色的机构席位,而将中小投资者牢牢地套在高位。中小投资者不仅成为上市公司巨额再融资的牺牲品,也成为了“内幕交易”的牺牲品。 增发需要更多监管 多数专家认为,企业增发应兼顾市场多方共赢。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俊海分析称,目前规范上市公司增发的新《证券法》和《公司法》中仅对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增发的时机以及规模并没有具体限制,因此类似中国平安等再融资方案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但从商业伦理角度出发,上市公司增发应兼顾资本市场承受能力、公司长远发展及与投资者多方共赢。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教授曾愤慨地表示:“(中国平安天量再融资)这是一种近乎于失去理性的融资,近乎于疯狂的扩张,令常人无法理解!”吴晓求认为,企业怀有做大做强的理想是没有错的,但是落实到实际上还是需要一步一步地走。企业决不是盲目做大就好,规模大了反而更缺乏持续成长性。“以前说资本市场是提款机,现在如果大型的上市公司都这样频繁的大规模再融资,那与从前有什么两样?”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对再融资的条件是根据2006年5月7日监管部门正式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取消了上市公司配股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的限制,仅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并将过去对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从10%降低到6%。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配股,配售股份总数不能超过此前股本总额的15%;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额的40%。因此,以中国平安融资1600亿来看,还是按照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融资比例进行的,并没有突破上限。中国平安的再融资是符合现有规定的。因此可以说,由于再融资相关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导致上市公司纷纷钻空子,部分上市公司有条件当然要再融资,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再融资。 业内专家表示,监管部门应创新增发监管手段,当前监管制度下上市公司融资的核准制度有待完善。有专家表示,虽然有关部门对再融资行为不宜直接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干预,但在时机成熟时,建议监管部门适当采用行政指导等辅助手段对企业再融资行为进行有效引导。 吴晓求教授就明确指出,必须从审批制度上抑制恶性融资。上市公司巨额再融资事件本身反映出市场在制度层面上仍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首先,再融资在制度层面缺乏有关规定和限制,虽然有融资比例的限制,但在融资行为的时间间隔方面,以及再融资额度方面缺乏限制条款;其次,审批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事实上尽管目前IPO的审批相对较为严格,但在再融资审批上也应从严,同时考虑到融资行为的合理性和市场的承受能力。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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