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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三种方式参与股指期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5日 11:17 城市快报

  消息人士透露,《关于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成型,监管部门将择机公布。该《通知》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证券公司可通过IB制度、自营方式和集合资产管理方式参与股指期货,但不得开展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的资产管理业务。

  上述人士称,《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进入最后修订阶段。有关方面对《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征求意见稿明确,一家券商只能为一家期货公司提供IB业务,并且只能以总部名义与期货公司签署IB业务协议,证券营业部不能单独与期货公司签署此类协议。截至去年12月底,只有银河证券获证监会批准从事IB业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自营参与股指期货应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证券公司所有未平仓头寸的期货合约自营业务实际占用保证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不允许证券公司开展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的资产管理业务。

  名词解释:券商IB(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指券商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招揽客户、代理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通常而言,券商IB制度就是券商介绍客户给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佣金的模式。本报综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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