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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4日 02:02 证券日报

  据新华社电

  财政部日前宣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人士表示,《办法》的施行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还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的委托、申请、核准、备案和监督检查做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特别强调,金融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人员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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