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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9日 03:15 证券日报

  侯捷宁

  券商不得对客户做出最低收益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日前起草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简称《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明确,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细则》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标准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该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最低标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及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等,金融衍生品也在允许投资的范畴之内。

  同时,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现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客户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合法,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产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做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格、委托资产来源、用途不合法,或者证券公司发现客户涉嫌非法汇集他人资产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

  为了做好风险隔离,《细则》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证券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应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细则》还对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可能出现的十六项行为发出明确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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