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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文规范证券查询冻结扣划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 02:4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四部门发布《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不得冻结、扣划的证券和资金范围明确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即将发布执行

  □本报记者 夏丽华 王光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对涉及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协助执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则《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一)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协助义务,以及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程序,要求执法人员证件齐全、手续完备。

  (二)规定了不得冻结、扣划的证券和资金范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的集中交收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互保金、新股发行验资专户和网下申购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公司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内最低限额自营结算备付金,以及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应付资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交收担保物,在交收程序完成之前,都不得冻结、扣划。

  (三)明确了协助执行主体的范围及协助的具体要求。对于托管在证券公司的证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均应当予以协助,但不同的司法机关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对同一证券办理冻结、扣划手续的,在证券公司办理的为在先。而对于未托管在证券公司的证券或者为证券公司自营证券的,则只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四)规范了冻结的轮候处理。《通知》第一次明确,轮候冻结主体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其中一家司法机关冻结在先的,其他司法机关的冻结措施只能做轮候处理。

  (五)统一了冻结的期限。对证券的冻结期限统一规定为两年,对资金的期限规定为六个月,在续冻时也是如此,这和此前最高法院有关续冻分别不得超过一年和三个月的规定有明显区别。

  (六)完善了争议解决机制。司法机关之间因冻结、扣划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没有共同上级机关的,由其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在争议解决之前,协助执行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助执行法律文书载明的最大标的范围对争议标的进行控制。

  这是中国证监会推动出台的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又一重要司法政策文件。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在切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同时,十分重视完善资本市场的良好司法环境。仅去年以来,就有四件司法政策文件出台。另外,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起草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也已完成了相应的工作程序,即将发布执行。

  《通知》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证《通知》的顺利实施,证监会已经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好必要的技术准备和人员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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