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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交易结算系统安全保障司法执行工作顺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 01:45 金融时报

  记者 李侠

  高法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这一通知主要基于三方面的需要:一是落实2005年10月新修订《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的需要。二是维护证券交易结算体系安全运行的需要。三是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的需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已经成为当事人履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资产。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等四个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从查询、冻结、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的程序,不得冻结、扣划的证券和资金范围,协助义务主体的范围及协助的具体要求,冻结的轮候问题,以及对争议解决机制予以完善等几个方面,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公司协助执法的有关程序予以了明确和规范。有关专家指出,这是贯彻落实《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切实维护正常的证券交易结算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力举措,对规范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有着更强的指导意义。

  记者了解到,《通知》的出台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现实考虑:一是落实2005年10月新修订《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的需要。由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证券市场重要的后台运行中枢,既要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公务,保护相关权利主体合法权益,又要切实履行作为证券交易共同对手方的职责,保证进入交收程序的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以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安全运行和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新修订的《证券法》专门确立了清算履约的财产豁免执行的制度,即证券交易达成后,已进入清算交收程序的证券资产不得强制执行。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哪些财产属于清算履约财产还存在理解上的歧义。《通知》正是为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之间的执法权限和解决争议的标准,从司法政策文件方面对此予以明确的规范。

  二是维护证券交易结算体系安全运行的需要。在证券交易体系中,登记结算机构处于非常的特殊位置,其固定地作为交易的中央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进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机构对结算参与人的履约,不以任何其它结算参与人的履约为前提。如果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清算履约财产在交收完成之前被挪作他用,被第三人追索或被执法机关冻结、扣划,将会打乱正常的交收秩序。因为,证券结算机构为了履行共同对手方的职责,不能以进入交收程序的财产被冻结、扣划为由对抗其他结算参与人,只能被迫垫支,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面临资金链条断裂的巨大压力,严重影响结算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而长此以往,必将引发系统性风险,最终导致整个证券市场的动荡与混乱。

  三是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的需要。由于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具有流动性强、变现快捷的特点,往往成为相关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客体,也是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重要标的物。而从法规制度建设上看,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过几个有关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外,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并无专门的规定对查询、冻结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因此在实践中,几个执法机关之间时常会因为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而引发争议,但是由于缺少明确的解决争议的标准,只能通过协商程序解决,这样争议协调程序显得异常的费时耗力,浪费了有限的执法资源,需要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明确执法权限和争议解决标准。

  从证券市场监管角度看,《通知》的出台是中国证监会推动出台的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又一重要司法政策文件。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在切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同时,十分重视完善资本市场的良好司法环境。仅去年以来,就有包括由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做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和破产过程中有关司法执行工作的通知》在内的四件司法政策文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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