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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提轮候冻结一体 四部门协调司法执行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 00:1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于海涛 继半月前高法、高检、公安部、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1号文”,昨日,四部门又联合发出《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今后,司法执行方面各部门间的协调更加顺畅,同时维护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安全。 3月1日《通知》正式实施以后,公检法机关在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将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公司有义务协助执法。 协调执法 由于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具有流动性强、变现快捷的特点,往往成为相关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客体,也是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重要标的物。 近几年,以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为执行标的物的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登记结算机构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民刑事案件的查询、冻结和扣划案件年均l万多件,业务处理多达7万多笔,证券公司的协助事项更是远远高于这一数字。 然而,关于执法机关对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证券法》第139、167和168条虽有原则性规定,确立了清算履约的财产豁免执行制度,即证券交易达成后,已进入清算交收程序的证券资产不得强制执行。 但是,哪些财产属于“清算履约财产”还存在理解上的歧义,有必要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同时,除高法曾出台过数个有关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公检机关并无专门规定,明确规范查询、冻结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的问题。 “实践中,执法机关间时常因为对有关法规理解不同引发争议,但由于缺少解决争议的标准,只能通过协商程序解决,这种争议协调程序显得异常地费时耗力,浪费了有限的执法资源,亟需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明确执法权限和争议解决标准。”管理层人士表示。 在他看来,规范公检法机关对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极为必要。 规范程序 《通知》规定了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的程序。即公检法部门在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必须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公司对于执法人员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协助要求,则必须依法予以协助。 《通知》明确,证券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为协助义务主体,并对其提出具体要求。 对于在证券公司托管的证券,证券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均应协助冻结、扣划。但如果不同执法机关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对同一笔证券办理冻结、扣划手续的,设定证券公司协助办理的为在先冻结、扣划;而对于未在证券公司或者其他托管机构托管的证券、或证券公司自营证券,则只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通知》首次提出“轮候冻结一体”概念,即公检法部门只要一个执法机关冻结在先的,其他执法机关的冻结措施只能做轮候处理;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同时,这些冻结措施并不因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而在效力上有先后之分。 在冻结期限上,《通知》将公检法部门对证券的冻结期限统一规定为2年,对资金的期限规定为6个月。但是,在续冻时仍然是2年和6个月,这和此前高法有关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规定续冻时,分别不得超过1年和3个月有明显区别。 《通知》还完善了争议解决机制,依次是:自行协商解决;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没有共同上级机关的,由其各自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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