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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文严格监管券商财务信息披露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6日 10:13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于海涛 

  证券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将受到严格监管。

  1月15日晚,证监会网站公布最新修订的《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以适应新会计准则,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

  证监会对券商财务报表附注的编制进行了特别规定,要求编制合并财报的公司,应分别对合并财报和母公司财报的主要项目进行注释;公司应披露公允价值确定、金融资产分类原则。

  融资融券和权证创设等新业务收入也须体现在年报中。货币资金除按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披露,还应在上述两项下披露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数据,包括自有信用资金存款和客户信用资金存款;结算备付金除按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披露外,还应披露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备付金。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披露公司创设认购权证业务等用于履约抵押证券的公允价值,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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