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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联建议:对停牌实行弹性管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5日 07:2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黄 婷

  本报讯 为解决内地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例行停牌过多、停牌时间过长的问题,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最新课题报告建议沪深交易所取消部分停牌,参照香港市场的做法,设立不需停牌的“公告登载时段”和“登载媒体”,提高停牌警示性和市场效率,并建议交易所对停牌实行弹性管制及放松管制。

  报告指出,减少例行停牌将有助于改善市场交易的连续性。例如,目前例行停牌涉及的公告以及警示性停牌中因购并或发债涉及的公告,只要是在规定时段、规定媒体上登载,便可以将原来规定的“停牌1小时”改为“不必停牌”,这既改善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又不破坏原来恪守的信息披露公平性。因此,建议对停牌实行弹性管制及放松管制,比如将来条件成熟时实行保荐人负责制,交易所只规定停牌的大致原则,由发行人咨询其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对可能需要停牌的事项进行判断后,再提交停牌申请,以提高运作效率。但仍由交易所保持最终判断权和决定权。

  报告认为,目前内地的停牌制度形式重于实质。目前内地上市规则中详细规定了需要停牌的情况以及停牌的期限,上市公司出现类似情况时会自动适用相应条款,而不需具体分析公告消息是否真会导致股价异动,为停牌而停牌的现象极为普遍。停牌制度主要还是围绕信息披露,并未彻底体现真正的停牌用意。而在香港,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停牌,但是一旦出现交易所认为需采取行动的情况,即使发行人没有提出停牌要求,交易所也有权将其停牌。香港停牌制度的法律条文比内地宽松,诸如如何界定“异常波动”、如何确定某些强制停牌的期限等,都留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与此同时,香港联交所却被赋予更大的责任和更大的决定权,并需要实时跟踪市场、准确判断、及时作出停复牌决定。

  报告指出, 由于内地的停牌制度流于形式以及过多过长,造成停牌的警示性不够,往往被投资者所疏忽。同时,内地市场在停牌后的后续监督措施不力,上市公司按要求发布了相关公告,但是公告是否真实和充分,却往往很少做深究,因此更加助长了对停牌警示性的漠视。而对于上市公司违规后的处罚,内地相关的法律条文并不比香港宽松,但具体操作上却显得难以执行,存在法律放纵现象,实践中的处罚形式大多为交易所公开谴责以及证监会行政处罚,强制停牌的不多,司法介入的则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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