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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湘平:应进一步落实对投资者财产性收入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8日 21:52 中国证券网

  本网讯(上海证券报记者 商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黄湘平8日在“2008年《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上建议,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应从五个方面加以推进。

  首先,要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落实对投资者财产性收入的保护。黄湘平指出,近十几年来,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过去多少年来,计划经验体制下对财富和创造财富存在许多误区,认为证券投资是一种生息资本,只分享和转移社会财富,并不创造价值,不过是脱离实体经济的一种“虚拟”经济成分,有些人甚至质疑证券投资者权益为什么需要保护。

  当前,证券市场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不少投资者通过证券投资分享到了国家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又有部分人往往将证券投资与“泡沫”联系在一起。这就说明,彻底摆脱传统思想的束缚,既要更新观念,更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普及证券投资平等物权,推行证券投资物权平等保护,落实“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全新要求,形成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文化自觉。

  黄湘平建议,要以贯彻实施《物权法》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实现投资者发展权的制度创新,积极推动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具体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制度、股权、基金份额质押的登记体制、附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质押等法律地位,保障所有投资者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其次,把投资者教育引向深入,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黄湘平表示,要把投资者教育作为资本市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来抓。做到权益保护依靠投资者,就要以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知情权为中心,以提高投资者素质,增强投资者的自我保护为目标,通过构建多层次的投资教育组织体系、全方位的投资者教育保障体系、注重实效的投资者教育督导体系,把投资者教育融入证券业务的各个环节,力争业务开发到哪,业务创新到哪,投资者教育就延伸到哪,不断自觉主动传授知识,培养技能,倡导理性投资观念,告知投资者权利及主张途径,使其逐步成为“明白”或成熟的投资者权益自我保护者。

  黄湘平说,这是一项长期任务,甚至需要熊牛市的交替洗礼,因此投资者教育要坚持不懈地做到四个结合:即投资教育和风险教育有效结合,长效性与市场阶段性相结合、普遍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监管机关、自律组织和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三,加快诚信建设,形成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社会风尚。当前,我国大部分个人投资者在参与市场过程中还处于投资股票赚取溢价的阶段,缺乏行使股东权利的主动性,尚未树立起股东意识。这就需要加快诚信建设,建立比较完善的证券市诚信法律制度体系,形成有效的诚信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比较完善的诚信管理体系,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勤勉尽责、依法经营”保护投资者的社会风尚,自觉自愿实践诚信,尊重证券投资权益,主张投资者利益全面实现,创建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证券文化。

  第四,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教育机构和建立投资者教育基金。目前,在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投资者教育机构。中国证监会也将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教育部门,对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全面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各个层面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五,逐步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我国应将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投资基础知识的内容写进课本,从小对公民进行投资者教育。

  中国证券业协会去年开展的“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问卷调查”和“基金投资者情况调查”结果显示,中小投资者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新生力量。一方面,普通大众踊跃入市成为资本市场的新生力量;委托理财正在成为财富管理的全新方式;而证券产品正在迅速成为社会财富的崭新形态。而另一方面,新入市的中小投资者较为普遍地存在“三高”与“三缺失”的特点,这一矛盾突出反映了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投资者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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