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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炒股所得民间算法不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3日 10:03 晶报

  股民盼简化公式

  晶报讯现在起至3月31日,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其中,“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须单独申报。但不少股民反映,若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来计算炒股所得,自己恐怕三天三夜都算不出来。广州某些券商最近“摸索”出一套计算公式,但税务部门并不认可。

  据媒体报道,为应付股民申报个税的要求,广州已有券商定出了计算居民股市所得的方法:年底股票账户总资产-年初股票账户总资产±股票账户资金当年轧差数(即一年转入转出资金的差额)=当年股市所得收入(前提是当年没有发生证券转托和交易撤销)。

  但不少市民指出:用这个公式计算炒股所得是错误的!按照规定,股票赚了没卖,不应计入“股票转让所得”,但这个公式则把股民的账面盈利计入转让所得,会多申报炒股所得。即是说,买入的股票若出现账面盈利,股票账户总资产就会随之增加,但如果股民去年没将这些股票卖出,这种账面盈利就只是“纸上富贵”,不能算“股票转让所得”。

  就市民反映的情况,记者咨询广州市地税局。该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用这个公式计算股票转让所得不妥,税务部门不认可这种算法。

  市民建议,税务部门能否统一计算口径,给出一个简化、且易于计算的公式?还有股民提出,是否可以在上述公式中增加两项减数:一个减数是年度结束时尚未卖出的股票市值;还有一个减数是年度内实收的红利。

  但地税部门专家表示,按照上述建议,得出的仍不是准确的炒股所得。因此,在目前情况下,股民仍需按照“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的算法,申报自己的炒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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