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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发达地区应设金融证券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2日 07:3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专家:发达地区应设金融证券法庭

  上证所召开法制工作座谈会专家:发达地区应设金融证券法庭。

  证券时报记者 黄 婷

  本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召开“新形势下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制工作座谈会”暨“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法制系列课题总结会。上证所总经理助理徐明表示,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证券市场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近年来上证所始终将法制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坚持依法治所、依法监管,着重开展了四大方面工作。与会专家对证券市场争议解决机制、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无纸化等热点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上证所此次完成的“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法制系列课题共五项,分别为“证券行政执法实效研究”、“我国证券公司上市与重组问题研究”、“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司法介入”、“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美国证券争议解决制度研究”。上述课题均为证券市场发展及法制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前沿性。专家们普遍认为,本期课题形成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我国证券立法、司法与执法体系的完善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就证券市场争议解决机制问题,与会专家认为,面对日益增多、类型各异的证券纠纷,一要坚持“多元化”原则,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行业调解、仲裁机制的优势和作用;二要坚持“专业化”方向,在继续推广金融证券案件专项合议庭这一基本做法的同时,积极探索在金融发达地区设立金融证券法庭的可行性,集中审理金融、证券纠纷案件。

  针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司法介入,专家指出,新证券法颁布实施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机制和程序、特别是复核之类的权利救济渠道已日益完善,自律管理行为也被置于有效的行政监管之下,法院在处理因交易所自律管理和一线监管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时,应借鉴美国等成熟市场的基本经验,树立适度、有限介入的司法理念,保持必要的谨慎和理性。一方面,对与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应按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应坚持“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的原则,尊重交易所自律管理权限和专业管理能力。

  而针对证券无纸化交易,一些学者提出,有必要围绕证券无纸化后,发行、交易、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环节出现的实践问题,深入开展民商法研究,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有专家建议,可以研究制定《证券电子交易法》,进一步明确投资者、发行人、券商、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围绕证券交易所形成的权利义务。

  徐明表示,上证所推出“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法制系列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平台,并力争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践,为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参考依据,为证券立法、司法和行政监管提供法律服务。近年来上证所始终将法制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坚持依法治所、依法监管,着重开展了四方面工作:一是积极参与以“两法”为重点的法制建设,发挥自身优势,推动完善证券法律制度;二是不断完善交易所业务规则,健全交易所基础性制度;三是认真履行自律监管职能,健全自律管理组织架构与实施机制;四是扎实开展法制研究与宣传,塑造有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制环境。

  会上,专家们还就境外企业境内上市、交易所公司化、交易所业务规则体系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各课题负责人和来自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以及有关高校、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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