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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法草案剥离国资委监管职责 专家称此为利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 07:36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历经十四年资法的起草终于迈出了历史的一步。

  23日,国有资产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首次审议。此次提请审议的法案中明确,该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除金融类国有资产以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国资委的行政监管权予以剥离,仅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国资委不再当婆婆了,将成为一个纯粹的出资人。”国资法草案起草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国资法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从法律上明确了国资委的定位,厘清了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了政企分开、政监分开。国资委将是一个单一的出资人,对于国有资产的监管的权限则拨出来由人大监督、政府监督、审计机构监督和社会监督,而国资委仅仅是加强内部的监管。这样国资委的主要任务将着重考虑怎样使国有股为投资者带来更好的回报,怎样给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等。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讲,国有资产法的完善及最终出台,将使国有资产更加清晰,财产权利也将更加清晰,更加讲究法律关系,由于上市公司将不再受到行政行为干预,可以说为市场建立安全稳定的预期。李曙光建议,可以考虑在监察部下设国有资产监察局,对于国有资产出现流失、转让等方面的犯罪行为以及重大责任事故加以监管。他还指出,目前该草案还只是过渡,随着立法进程推进,还有很多方面有待逐步完善。

  全国人大财经委一人士表示,此次提请审议的法案明确了范围,即经营类资产。而整个国有资产分为三类:资源资产、行政事业类资产、经营类资产。其中资源型资产在它没有被开发的时候,仅为一种资源。国家都有法律,如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按照规定做就可以了,但一旦开发了,就要纳入到这部法中;国有行政事业资产是维持运行,不增值也不经营,消耗完了就为零,因此不属于这部法调整范围,但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都纳入到这部法中,因此范围并不是很小。对于国资委的监督权,该人士表示,国资委的监督并没有写进法律,可见国资委仅是从出资人职责的角度进行监督,而不是从政府的角度进行监督,因此在法律上就不存在“老板”加“婆婆”的问题。该人士还表示,该草案只是做了一个原则性规定,将来还会有一个配套的实施办法,有些内容有待于行政法规和有关具体规定,以及一些单行法律或规章制度加以细化。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也表示,国资法最终出台是众望所归,它将增强管理的可操作性,使改革做到有章可循,但不可能依靠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也不可能靠这部法律摆脱国企改制中的所有困扰,这仅是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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