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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通知对券商07年度报告作出具体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9日 20:51 证监会网站

  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编制、审计、报送、披露工作,规范证券公司会计处理、利润分配行为,保障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稳健进行会计处理,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依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合理确定金融资产分类,审慎确定公允价值。

  (二)建立健全与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相关的决策机制、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对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形成董事会决议,并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三)保持公司会计政策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初始成本、期初公允价值及本期增减变动情况;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披露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

  (四)充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存在不确定性的资产,审慎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对已经形成损失的事项,如实予以确认;对各项应收款项,足额计提坏账准备,禁止变相不计或少计坏账准备。

  (五)对未决诉讼、仲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以及营销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充分预计损失,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确认预计负债。

  (六)正确划分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严格区分会计估计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操纵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

  二、证券公司应当规范利润分配行为,合理分配利润,保持公司发展后劲。

  (一)充分考虑证券行业特点和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方案。

  (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按照税后利润的10%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要求,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四)根据《证券法》要求,按不低于税后利润的1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损失。

  (五)证券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部分,不得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

  (六)就利润分配方案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及业务经营带来的影响予以充分评估,进行敏感性分析,确保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低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预警标准。敏感性分析报告应当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七)鼓励证券公司通过增加公积金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披露等工作。

  (一)高度重视200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等工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公司年度报告及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重大会计差错和会计舞弊行为,公司应当进行责任认定,予以责任追究。

  (二)在2008年4月3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送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净资本及风险控制指标专项审计报告、资产管理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客户资金安全专项审核报告以及内部控制专项审核报告,并通过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上述报告的电子版。

  (三)在2008年4月30日之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本公司网站公开披露2007年年度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四、认真做好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准则,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完善审计执业规程,客观、审慎地发表审计意见,并对证券公司金融资产分类及变更、公允价值确定、减值准备计提、关联方交易等问题予以重点关注。

  (二)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好2007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充分、如实地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限制审计范围。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发现的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资本不实、关联方占用等行为,以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和重大审计调整事项,应当就其性质、金额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书面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抄送我会机构监管部、会计部。

  对于存在财务信息虚假、利润分配不规范、年度报告报送不及时等问题的证券公司,以及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我会及相关证监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11月26日,我会下发了《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2号),规定证券公司自2007年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为规范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保障证券公司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就有关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新会计准则,在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认真分析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减值迹象,足额计提各项风险准备和减值准备。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06》,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完善审计执业规程,督促证券公司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证券公司相关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证券公司持有的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以上的限售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证券公司持有的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限售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证券公司持有的集合理财产品,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直接投资业务形成的投资,在被投资公司股票上市前,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公司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被投资公司股票上市后,如对被投资公司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继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视对被投资公司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如对被投资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于被投资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将该项投资转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初始及后续计量。

  上述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限售期结束后不得重新分类至其他类别金融资产。

  (二)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报表日有成交市价,应当以当日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如报表日无成交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如报表日无成交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当在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审慎确定公允价值。

  对交易明显不活跃的投资品种,应当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审慎确定公允价值。

  附有限售条件的股票等投资的公允价值,应当按《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中规定的原则确定。

  三、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佣金收入和证券自营业务收入应当在证券买卖交易日予以确认。

  四、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证券公司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当在“管理费”科目中设置二级科目核算;支付给银行的“资金三方存管”费用,应当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中设置二级科目核算。

  六、证券公司因申购新股或基金被暂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并待资金解冻后从该科目转出。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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