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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券商风险处置的维稳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 15:41 《资本市场》

  文/陈峥嵘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首先需要完善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监管部门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原则,积极推动了优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高危券商风险处置中需要维护稳定。不同的风险处置模式面临的维稳压力不同,维稳模式和工作机制也就相应不同。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是促进证券行业规范、稳健发展,推动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安全运行以及改善证券市场金融生态环境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修订后的《证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此掀开了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崭新一页,进一步完善了证券法制建设,为促进证券市场和证券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并发挥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从法律环境来看,新修订的《证券法》为推动高危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新《证券法》第134条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我国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借鉴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维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第153条,第154条的规定为监管机构对高危证券公司进行风险处置以及对高危证券公司的直接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禁止性监管措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监管机构对高危证券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可以有效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有利于维持一个公平、高效、透明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稳健运行。

  200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这是推动高危券商风险处置以及做好风险处置中维护稳定工作的重要行动纲领和指南,为妥善处置高危券商风险与维护社会稳定奠定了明确的政策基调。

  证监会拟订的《方案》明确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思路和目标,为推动高危券商风险处置以及做好风险处置中维护稳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近年来,证监会果断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逐步完善证券公司退出过程中的证券投资者资产保护政策,建立并完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2004年以来,在处置和重组31家高风险证券公司的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和《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对证券投资者资产安全保护做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提供了政策保障,有效维护了客户资产的安全,初步实现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高危券商风险处置中维护稳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重要性:高危券商风险处置是确保证券市场长远发展的一种有效手段,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高危券商风险处置是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重要一环,是化解证券业现有风险、有效防范证券业新风险、建立证券业新机制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高危券商风险处置是确保证券市场长远发展的一种有效手段和方式。

  全力维护证券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是顺利推进高危券商风险处置的必要前提。证监会明确提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统筹兼顾,确保稳定。即制定和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措施时,既要审慎决策、周密部署,又要注意时机和把握节奏,确保证券行业、证券市场和社会稳定。

  特殊性:证券市场是整个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居于十分突出的地位,所以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事关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大局。这就决定了作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对于外部环境的反应更为敏感,所以维护证券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保持证券公司稳定就格外重要,有其特殊性,证券公司生态环境建设就更需要得到重视和加强。从这个意义上讲,维护稳定体现了金融市场的特质和证券市场的特点即证券交易不能中断。

  鉴于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敏感性强、涉及面广,事关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如果对高危券商的风险处置不当,没有切实做好风险处置中的维护稳定工作,就会引发券商员工、债权人和经营风险等不稳定因素,影响证券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影响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造成社会动荡,甚至破坏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的大好局面。

  高危券商的不同风险处置模式比较

  从2004年8月创新试点类券商的评审开始,证券监管部门就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监管,扶优限劣。证券监管部门计划在适当的时候实行“新老划断”,对达到监管要求的证券公司将优先获得创新业务资格,以扩大业务范围,拓展业务空间,鼓励、支持合规证券公司在做大的基础上继续做强、做优;对无法达到监管要求的证券公司将及时、稳妥地采取风险处置措施,进行重组整合,迫使其逐步退出市场。此举可以引导证券行业资源从风险突出、违规严重的高危券商进一步向规范经营、质地优良的合规券商集中,有利于促进证券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提高证券业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提升证券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运作效率。

  在监管部门明确了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原则后,积极推动优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2005年创新类券商的发展轮廓初步形成,同时高危券商的风险处置和重组也进入重点攻坚阶段。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各自成立了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分别作为高危券商的注资重组主体和托管主体,对一些规模较大、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的大中型高危券商的风险处置和重组进行了重点攻坚,尝试了几种不同的风险处置和重组模式。在一些中小型高危券商的风险处置和重组中,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扮演了主角,纷纷担当风险处置和重组的主力军,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正在努力向投行转型的资产管理公司和希望获得证券业务经营牌照的外资券商,也在一些中小型高危券商的风险处置和重组中担当托管或重组主体,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截至2006年底,中国证监会已处置了31家高风险证券公司。

  一般来说,高危券商的风险处置模式通常可以分为七类:托管清算为一体的风险处置模式,由券商托管、中介机构清算的风险处置模式,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组织托管清算的风险处置模式,行政接管的风险处置模式、先关闭后清算的风险处置模式,市场化的风险处置模式以及破产重整模式。

  高危券商不稳定因素的比较

  不同风险处置模式下不稳定因素的比较

  按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主导类型,风险处置模式划分成三大类,即政府主导的大型高危券商风险处置模式,如对南方证券和华夏证券的风险处置;证券监管部门主导的风险处置模式,如对中小型高危券商的风险处置;市场化导向的风险处置模式,如对第一证券、巨田证券和中期证券的风险处置。

  多次拯救努力失败后,拥有完全政府背景的中国建银投资公司直接参与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有效地维护了证券公司经营稳定,有利于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的规范、稳健发展,推动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运行,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证券监管部门关闭原公司,切断风险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但是,在政府主导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下,不仅高危券商股东和相关债权人需要承担巨大的损失,而且政府为了维护证券行业、证券市场稳定与社会安定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南方证券的股东和债权人共损失142.8亿元,建银投资出资15亿元,组建中国建银投资证券公司,直接社会成本近160亿元。

  正是由于这种高昂的社会成本的付出,当一些中小高危券商被列入证券监管部门的风险处置名单时,便选择了一种较为折中的处置方式,即证券监管部门主导的风险处置模式。在这种风险处置模式下,由证券监管部门牵头组成工作组,负责风险处置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由券商组成的托管组和由中介机构组成的清算组共同负责中小高危券商的风险处置工作。

  与前两种类型的风险处置模式相比,市场化导向的风险处置模式面临的风险较小,风险处置成本被予以内部化。例如在广发证券收购第一证券的案例中,广发证券并没有先行托管第一证券的营业部,而是比较纯粹的市场化商业收购行为,开创了未经行政托管而直接采用市场化手段处置风险券商的先河,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所以,市场化导向的风险处置模式可以带来“双赢”的结果,这种类型的风险处置面临的风险较小,对社会稳定几乎不会带来影响,付出的社会成本几乎为零。

  由此可见,不同风险处置模式下面对的不稳定因素是不同的,面临的维稳压力也就相应不同。维稳压力主要集中在高危券商的营业部,需成立专门机构来加以化解。高危券商风险处置中典型的维稳案例主要有亚洲证券风险处置中在武汉、天津和黑龙江三地的维稳压力、中关村证券风险处置中在汕头地区的维稳压力、民安证券风险处置中在中关村地区小额国债的维稳压力、中富证券风险处置中在温州地区的个人债权收购、天同证券风险处置中在烟台地区的维稳压力、兴安证券风险处置中在上海枣阳路营业部的维稳压力。

  不同风险处置时期下不稳定因素的比较

  在不同的高危券商风险处置时期,面对的不稳定因素不同,面临的维稳压力也就相应不同。在风险处置初期,处置对象主要是那些公司规模较大、面临较大风险的高危券商,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高危券商的托管经营和清算。这个时期来自个人债权的维稳压力较大,投入更多的是行政资源,监管部门采用被动的风险处置方式,往往是在高危券商风险爆发以后,才被动地进行风险处置。

  在风险处置后期,处置对象主要是那些个人债权收购较多、挪用客户保证金比例较高的高危券商。后期风险处置券商来自员工安置的维稳压力较大,监管部门采用主动的风险处置方式,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券商,就主动责令其关闭。由于2004年监管部门制定出台了“9.30”个人债权收购政策,使个人债权收购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所以后期风险处置进度较快,处置时间相对较短。

  不同风险处置阶段下不稳定因素的比较

  高危券商风险处置需要经历风险积聚(风险处置前)、风险爆发(风险引爆)和风险扩散(风险处置后一个月内)等三个阶段。在摸清高危券商的风险底数前,风险更多地来自于营业部柜台兑付,面临日常经营压力。在风险爆发阶段,高危券商风险处置面对的不稳定因素(即风险成因)主要有:被处置券商员工产生的抵触情绪,被处置券商面临的证券交易稳定和持续经营风险,被处置券商的债权债务纠纷。

  全力维护证券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是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配套措施之一,《方案》提出了以下主要措施:

  一是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债务甄别、资金筹措等工作,及时妥善地解决好机构名义个人债问题,切实维护证券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二是由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

财政部、相关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及时落实风险处置资金,解决风险处置中的具体问题,防止因拖延不决而激化矛盾,波及社会稳定。三是由证监会、
银监会
负责督促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严格执行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有关规定,立即纠正违规质押或划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防止引发证券公司交易结算和支付危机,影响社会稳定。这些措施对切实做好高危券商风险处置中的维护稳定工作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

  (作者供职于海通证券研究所)

  编辑:李成军lcj0577@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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