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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复核制度新规发布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 07:1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黄 婷

  本报上海电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日前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详见A13版),并于今日发布实施。根据规定,可提出复核申请的包括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人不服上证所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等四种情形。依据该规定而成立的第一届复核委员会委员名单也同时正式对外公布。

  《暂行规定》对可复核事项范围、复核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委员条件、审核程序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是复核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直接依据。其中,上证所复核委员会是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共有委员14人,由上证所理事会从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中聘任。复核委员会复核事项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不同市场主体,涉及法律、会计、证券等不同行业。

  根据《暂行规定》,可向上证所提出复核申请的包括四大情形:第一,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人不服上证所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第二,上证所会员不服公开谴责、罚款、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第三,上证所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服本所公开谴责决定;第四,上证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

  《暂行规定》明确,申请人申请复核的,应向复核工作小组提交复核申请书,说明提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上证所在收到复核申请材料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委员通过召开复核会议的形式审议复核事项。上证所将根据复核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复核决定,此决定也为终局裁决。依据规定,复核委员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如与审核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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