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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第二批会员亮相 特别结算会员仍缺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 11:56 21世纪经济报道

  北京报道 本报记者 于海涛

  股指期货马蹄声急

  仅仅一周,11月12日,中金所第二批12家会员即亮相。其中,交易结算会员9家,交易会员3家。至此,中金所会员共达22家。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已获得会员资格的机构中,尚未有特别结算会员产生。

  “商业银行申请特别结算会员,是要有相关政策支持的,但现在仍未正式出台,这应该是最直接障碍。”一位知情人士说。

  障碍

  上述人士所称“相关政策”即指“五一”节前管理层下发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当时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均收到,大部分反馈了意见。

  据悉,该文涉及商业银行从事股指期货业务所应具备资格的取得与终止、相关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10月26日,银监会召集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召开“商业银行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专题工作会议”,表示“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加快推进上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商业银行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及特别结算会员资格认定。

  “问题的关键应该是银行期货监管机构有些细节还存在分歧,很难达成共识。”上述人士说。

  据了解,这些分歧正在努力协调中。

  就在中金所发布通知“批量”接纳会员的11月5日,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召开会议,讨论商业银行参与股指期货的相关问题。

  会议达成的共识之一即是尽快重新修订并精简上述《管理办法》,以便商业银行能赶上股指期货的“头班车”。

  修订原则是“兼顾各方利益、简化条款。”即只保留涉及基本原则性问题的条款,删除一些涉及技术性问题的条款。所谓基本原则性问题,则以控制风险为核心。

  据悉,原征求意见稿长达50页、包括超过80个条款,重新修订后有可能将条款精简到约40个,为原先的一半。

  进展

  显然,法规不确定将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申请特别结算会员的进程。

  在中金所会员架构体系中,特别结算会员作为增强市场抗风险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引入,不可或缺。而全面结算会员(一般由期货公司担当)由于受自身注册资本金规模偏小的限制,只能为有限的交易会员承担结算责任。

  中金所结算架构设计的初衷是,为交易会员结算的任务主要由特别结算会员承担,因此特别结算会员参与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彻底解决,关系到整个股指期货能否平稳顺利推出。

  “银行具有资金、客户、网点、技术等优势,银行的参与有利于防范市场风险,支持期货业做大做强。”一位期货公司负责人说。

  此前有消息称,作为特别结算会员,银行参与股指期货将采取试点方式,即在股指期货正式挂牌交易时,将只有技术系统、人员、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准备充分的银行才能开展特别结算业务。

  记者获悉,11月5日召开的联席会议,共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和光大银行等8家银行相关负责人参会,首批试点银行有望在其中产生。

  当然,上述《管理办法》出台后,商业银行还要通过银监会、证监会的审核批准。其中,银监会的审查期限约为1个月,证监会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

  而在获批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的行政许可后,商业银行还要申请中金所特别结算会员资格,并通过中金所保证金监控中心测试。为加快进程,这些步骤可能同步进行。

  据悉,已有银行完成与中金所的技术系统对接,以及交易所电子出入金系统的开发和测试,还有银行进行了特别结算会员系统的开发和内部测试,并建立了全国大集中的银期转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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