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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收尾争议监管尺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 01:53 第一财经日报

   孙荣飞

  自9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书面征求意见基本结束,即将进入集中修改阶段。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刘长春昨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上市公司监管国际研讨会”上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针对《条例》的书面征求意见已基本结束,接下去就是针对反馈意见集中进行条例修改,至于《条例》出台时间要看内容成熟到什么程度。

  今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证监会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条例》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昨日,在上述研讨会上,与会的学者们对于《条例》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辩论。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表示,出台《条例》很紧迫,与社会利益关切最大的,最需要监管。

  江平认为,我们在《公司法》层面强调的是自治一面,而在《条例》上强调管制一面,如何科学界定自治和管制的这个度很重要,不能非此即彼。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目前《条例》可操作性还不够,建议彻底告别“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维模式,尽量将上市公司监管实践中已经看准、能够看准的法律关系作出清晰严谨全面的界定。

  他举例说,《条例》第15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了差额的累计投票选举制度。对于违反该条款的行为,第96条授权证监会责令该上市公司改正,给予公司和高管警告或者罚款等处罚。

  刘俊海认为,倘若上市公司接受罚款以后仍然拒不改正,并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可否依据《公司法》第22条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依然语焉不详。

  此外,对于是否要加强严格监管的问题,不同人士看法也不尽相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徐明表示,美国在安然事件后加强监管,到美国上市的成本骤然增加,对全球上市公司的吸引力降低。在国际视野下,中国资本市场一定会走出去,也一定会把上市公司请进来。

  “还有,一个公司可能同时在五个地方上市,如果你监管特别严格,是否公平?”徐明建议,当前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需要多样化。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表示,我们的监管理念是把美国非常态的一些东西作为一些常态理念来考虑了。目前《条例》中对关联交易、累计投票制度等规定不太适合上市公司的方式。

  刘长春也表示,最初,我们对加强上市公司的监管,是较为正面地去看待理解它,现在随着美国监管力度的加大所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我们意识到对监管需要从正反两方面去综合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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