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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呈现六大特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 15:24 新闻晚报

  经营额30万元以上将予追诉

  □新华社电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副主任魏学春昨日说,对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非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魏学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说,目前,非法证券活动处于高发期,通过网络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案件在一些地区时常出现,且蔓延速度快、危害面广。任何非法证券活动只要涉嫌犯罪,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他强调,虽然今年的投诉量居高不下,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增加,但投诉反映的非法

证券活动大多发生在去年或更早,随着打击和宣传力度的加强,非法证券活动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正逐步增强。

  魏学春说,当前,非法证券活动呈现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从目前查处的案件和接到投诉举报的情况看,相当一部分涉嫌非法发行

股票的企业来自中西部地区。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主要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销售,一方面这些地方经济发达,老百姓投资意识比较强;另一方面发行股票的企业不在当地,企业状况如何,全凭中介机构“忽悠”,投资者明知上当,也无法追回损失。

  ——境外上市成为卖点。几乎所有非法发行都以到境外上市为诱饵,而实际上绝大部分企业都不可能到境外上市,这些企业不仅违法发行股票,而且还涉嫌

金融诈骗

  ——通过编造虚假信息的方式欺骗投资者。非法中介机构欺骗投资者的另一个手法是编造虚假信息,将一个经营业绩一般、亏损,甚至不存在的企业描绘成业绩优秀、成长性好、技术含量高的企业。

  ——隐蔽性强,花样不断翻新。有的通过亲戚朋友或熟人兜售股票,带有传销性质;有的采取股份置换方式;有的采用信托、集资等方式。而且涉案的资产很容易被转移,证据也容易被销毁,这些人员也很容易潜逃。

  ——非法中介机构与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巧演“双簧”,加大了非法证券活动的欺骗性。特别是一些非法发行股票的公司,让当地产权交易机构给投资者出具股权托管文件或所谓的股权证,迷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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