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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遭遇高位行权困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 09:1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邬敏 困扰一 股价高位行权高纳税成心病 备受艳羡的股权激励受益者、某上市公司高管,近期却因为将要被授予股票期权而困扰不已。 “目前市场这么高位,我根本不敢行权,不知道这么高的纳税怎么解决。”日前,某上市公司的一位高管向记者透露,从其所在上市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以及股价表现来看,今年完全可以达到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自身将可能获得数量不菲的股票期权。但税负问题犹如一块巨石悬在该高管的心头。 高管须为价差纳税 目前,我国有关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期权纳税的依据主要是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35号文件,即《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35号文明确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说明,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股票期权的征税点是行权当日的股票收盘价。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规定,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即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不超过500元的,税率为5%,往上逐级累加,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税率是40%,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率是45%。 证券交易所的一位专家指出,按我国目前相关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如果行权,就必须为行权当日的股票收盘价与股票的原定行权价之间的价差纳税。 股权激励 税金不菲 证券交易所该专家举例分析认为,若E公司的高管李董事长原有的月薪就在10万元之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那么他的股票期权行权所应缴纳的税率可能高达45%。如果E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是5元,李董事长在股价17元的时候行权10万股,他在其中获取的利差为(17元/股-5元/股)×10万股=120万元,按目前的规定,他必须纳税54万元。 按照35号文的规定,这一部分纳税的扣缴义务人为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一位地税部门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企业为税务部门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必须在会计年度之内向企业还清,也就是说,如果上市公司某激励对象是在10月份行权,那么他必须在同年12月底之前向企业还清这一笔纳税。该人士同时还表示:“当然,企业向税务部门完成扣缴工作后,他们内部再怎样进行协调处理,就不属于税务部门的管辖范畴了。” 困扰二 纸上富贵难料富翁或变负翁 “现在大盘那么高,很可能到我的股票可以逐渐兑现的时候,它就掉头往下了,到时候,我们公司经营得再好,也可能难以维持股价不跌呀,如果跌得低于我行权时的价格,那这个激励方案就只能让我赔钱了。”某上市公司的高管对记者说。 他的担忧在很多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具有一定代表性。除了高纳税燃眉之急,更让他们担心的还是大盘难以维持高位运行的风险。 股权激励纳税存在法律真空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的纳税参考是行权日的股票收盘价时而非股票兑现时的卖出价,这就会出现三种情况,即股票出售时的价格高于、低于,或者等于行权日的收盘价。 按35号文的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我国的法规,股票在二级市场的差价收入属于资本利得,目前是免予征税的。 “这个法规明确了日后卖价高于行权日收盘价不需要再纳税,看似保护了激励对象,可另一方面,如果股票卖价低于行权日收盘价,这时税务部门要不要退还,或者以某种方法抵扣原来的纳税呢,没有说了。” 某上市公司高管直言,他认为目前我国的相关法规有空白。 股权锁定期成高管难题 Wind资讯显示,在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50多家上市公司中,晨鸣纸业、美的电器、海南海药等30家公司均有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局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这一条规定参照的是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该法于2005年10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的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高管行权被视同为该法规中的“买入”公司股票,需至少持有6个月后才能卖出兑现。 “这个法出台在35号之后,也就是说,35号文规定纳税参考日期为行权日收盘价的时候,可能没有想到后面会出一个高管买卖股票禁售期的规定,而大多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直接将高管行权视同于该法中的高管买入股票了。”证券交易所的专家指出。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对解禁期做了一些特别的规定,例如华侨城A规定,“禁售期满后的6年为限制性股票解锁期,解锁期内任一年度,若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以申请对每年按授予总额六分之一的比例匀速解锁进行转让”;新大陆则在方案里写明,“管理层可在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出售”;金发科技则规定,“全体受让宋子明股份的股东承诺,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中,来源于受让宋子明先生的非流通股部分,自获得上市公司流通权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等等。 激励方案或成“赔钱方案” 对于股票转让的数量,很多公司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即过了禁售期,高管也往往不能将所持股票一次性卖出兑现,只能按有关规定递减。 由此可以看出,按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规定,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行权日收盘价和股票兑现日,均有长短不同的时差,而在这个时间中,价格也将存在变数。 在E公司的例子中,高管李董事长10万股股票在逐年的变现中,只有平均股价高于10.4元,他才能真正获利;如果平均股价为10.4元,那么他的获利正好与行权时的纳税相抵;如果平均股价低于10.4元,则意味着他的股票变现时的收益,还抵不上行权时的纳税额,届时,股权激励方案就变成了“赔钱方案”。 公司高管左右为难 证券交易所专家表示:“如果不确定公司股价走势能让自己盈利,高管可以选择放弃行权。” 该专家指出,相对于普通投资者,高管对公司的内部经营情况一定是更知情的,因此从法规上设置上述减持规定,也是合理的,而且,股权激励的最根本的激励前提和意义也就是公司经营的持续走好,股价的持续走高。 对于专家的这种观点,某上市公司高管仅在理论上表示了认可,但他指出:“目前大盘高股价高,如果我们在这个时候行权,纳税是肯定很高的,但日后若出现大盘下挫的系统性风险,我们公司经营得再好,股价也保不住呀。” 一位资深市场人士指出,目前大盘高企,的确令股权激励成了烫手山芋,不仅一些已经实施方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为难,一些准备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也变得审慎起来,一是考虑在大盘高位时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是否适宜,二是如何在方案中对纳税问题进行预先考虑。 高纳税引发的问题 1、高管的支付难题 “一下子应对这么高的纳税,怎么样都是有难度的。”某上市公司高管对记者说。 该高管指出,目前,股票期权纳税的有关法规中,并没有例如分期纳税、延税等细则,这就令纳税问题在短期内变得很急迫。而同时,目前的法规对股票期权的行权、禁售、分批兑现,都有严格规定,这就意味着股票期权全部兑现的日期将拉得很长。提前纳税,就意味着激励对象要为税金承担时间风险和成本,特别在他们只能通过融资的渠道来解决纳税资金来源的情况下。 2、企业可能会找名目替高管弥补纳税支出,令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 某会计师则担心,这部分纳税如果由企业代缴,然后再由高管向企业还清,事实上,高管没有应对税务部门的直接压力,因此,不排除日后企业内部通过种种方式化解这部分纳税负担的可能。如果是这样,就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可能诱发操纵股价的行为 另一种可能伴生的情况就是,一些上市公司高管在利益驱动之下,为了减少行权的纳税额度,刻意打压股价。 担忧行权“赔钱” 可能引发的问题 1、高管可能因忧虑大盘放弃行权,令股权激励推出的意义大打折扣 行权还是不行权?如果担心“赔钱”,股权激励对象可能放弃行权。 一位对资本市场和相关法律颇有研究的专家指出,从理论上来说,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可以选择放弃行权。但如果企业经营确实不错,日后股价走低主要是因为大盘高位难以为继,出现系统性下跌,这对于股权激励对象来说,是不公的。 如果高管是因为大盘系统风险的担忧,而非企业经营的担忧而放弃行权,这就有违股权激励的初衷,股权激励推出的意义也就大打折扣了。 2、可能诱发操纵股价的行为 某资深市场人士指出,如果相关制度设计不合理,或者配套政策缺位,很可能诱发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例如,在行权的时候有意打压股价,以减少纳税,在兑现的时候拉高出货”。 操纵股价一直是市场顽疾,但在制度设计上如果更加合理,起码可以减少那些怕股权激励变成“赔钱”方案,出于“避害”心理而诱发的操纵股价行为。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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