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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打早打小露头就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 00:33 证券日报

  证监会正在研究制订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管理相关规定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目前,通过各方努力,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已经初步得到遏制。”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副主任魏学春昨日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时表示。他同时指出,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对非法证券活动力求做到“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将各种形式的非法证券活动遏制在萌芽状态。

  魏学春还透露,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

股票和股份转让纳入法制轨道。正在研究制订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发行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

  据魏学春介绍,2006年,证监系统共收到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访1000余件,2007年前三个季度达1100余件。其中,非法发行股票企业多数来自中西部地区,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则大多集中于沿海发达地区。新暴露出来的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不法机构数量逐步下降,且发生时间大多是在2006年及以前。

  不过,魏学春同时指出,近一段时期以来,通过网络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案件在一些地区时常出现。且蔓延速度很快、危害面也非常广。这一新的动向引起了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的高度重视,在今年8月31日召开的协调小组第二次工作会议上已做出相应的部署。

  打非工作机制基本建立

  “目前,一套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已经初步建立。” 魏学春表示。据他介绍,在制度层面,有《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99号文的明确规定,还有各地方政府颁布的落实国办发99号文的实施意见。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大了对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去处罚过轻、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 

  组织层面,中央成立了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

银监会并邀请最高法、最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全面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地方的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

  工作机制层面,协调小组办公室建立了协调小组定期工作会议制度、信息月报制度、大案要案的督办制度等。

  善后处理层面,在现有法律架构内,证监会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单位,正积极探索研究投资者民事诉讼保障机制。 

  据了解,截至目前,已有31个省市出台了贯彻落实国办发99号文的实施意见,为有力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机制基本建立。

  呈现六个特点

  针对目前的非法证券活动,魏学春指出,从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实践来看,目前,非法证券活动呈现以下六个主要特点:

  一是从目前查处的案件和接到投诉举报的情况看,相当一部分涉嫌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来自中西部地区;二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主要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销售,一方面这些地区经济发达,老百姓口袋里闲钱较多,投资意识比较强;另一方面发行股票的企业不在当地,企业状况如何,全凭中介机构“忽悠”,投资者明知上当,也无法追回损失;三是境外上市成为卖点。几乎所有非法发行都以到境外上市为诱饵,而实际上绝大部分企业都不可能到境外上市,这些企业不仅违法发行股票,而且还涉嫌

金融诈骗;四是通过编造虚假信息的方式欺骗投资者,非法中介机构欺骗投资者的另一个手法是编造虚假信息,将一个经营业绩一般、亏损,甚至不存在的企业描绘成业绩优秀、成长性好、技术含量高的企业;五是隐蔽性强,花样不断翻新,有的通过亲戚朋友或熟人兜售股票,带有传销性质;有的采取股份置换方式;有的采用信托、集资等方式。而且涉案的资产很容易被转移,证据也容易被销毁,这些人员也很容易潜逃;六是非法中介机构与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巧演“双簧”,加大了非法证券活动的欺骗性。特别是一些非法发行股票的公司,让当地产权交易机构给投资者出具股权托管文件或所谓的股权证,迷惑投资者。实际上,这些股权托管文件或股权证并不能证明非法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活动的合法性。

  依法严惩不法分子

  “对各种非法证券活动,我们的态度是,坚决打击,毫不留情。”魏学春再次明确了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决心。他同时指出,相关法律对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不法分子将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他还介绍了几起经刑事判决过的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

  2006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谎称海外上市、非法出售股票、骗得钱财二千万”的必得利案作出终审判决,主犯潘学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非法销售“百老汇国际公司”等四只股票的谢长华等人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等刑罚。2007年5月,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四川绿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24万元,被告人陈大友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被告人龚述义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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