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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利润分配须报国资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 03:17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刘丽靓

  为规范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工作,国务院国资委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2008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备案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企业应当将集团母公司、所属上市公司以及其他重要子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弥补亏损预案,在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国资委备案。

  备案内容主要包括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其中拟向股东分配股利的,还应当详细说明具体股东名称、法人股东的经济性质、所持股权比例、利润分配比例等;对于涉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还应当说明拟用于弥补亏损的金额。

  此外,对于2006年度企业实际利润分配情况与上报的财务决算报告存在差异的,应当详细说明差异金额及其原因。

  通知还要求,各企业应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国资委已明确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国资委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处理以前年度潜亏挂账、重大资产收益或损失、对外捐赠与赞助、新增对集团外担保、重大涉诉事项、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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