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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前员工非法窃取内幕 被判一年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7日 07:1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窃取内幕信息一证券公司前员工被判一年徒刑

  见习记者 韦小敏

  本报上海电 随着股市的火爆,证券市场犯罪现象的多样性也逐渐体现。日前,中信证券前员工梁景辉因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利用内幕信息炒股获得的3.8万元也被依法追缴。

  浦东新区法院的相关判决书显示,2006年,在中信

证券电脑部任职的梁景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窃取中信证券与上市公司商谈的有关上市公司
股权分置
改革、股改方案、收购、重组、整体上市等涉及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并利用公司电脑以电子邮件、FTP上传等方式泄露给其同伙蔡天丛,由蔡天丛进行
股票
买卖。此外,梁景辉还多次通过境内的“阿里巴巴”、“新浪”等网站开设博客,并在博客中嵌入自己编写的控制指令,利用已存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网络中的木马程序自动读取、执行该指令,有选择地将数据库中尚未发布的上市公司公告标题泄露到境外网站,由蔡天丛在家中通过特定程序读取信息并分析利用。经证监会认定,梁景辉泄露给蔡天丛的上市公司未公布的内幕信息共计35条。

  梁景辉曾经于2006年7月14日,通过非法手段获悉即将在第二日公布的“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业绩将大幅提升”的消息后,利用其实际控制的“罗海峰”股票账户,以人民币107万余元买入茉织华股票,并在3天后以111万余元的总价将该股票全部卖出,共获利3.8万余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30日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与内幕交易罪将梁景辉依法逮捕,并在今年8月30日正式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9月17日,浦东新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梁景辉有期徒刑一年,并罚金五万元。

  业内人士认为,过去黑客利用职务之便或技术优势进行的电脑犯罪,更多地表现为入侵他人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系统,非法为他人买卖股票、盗取资金,或将这些股票与自己对倒以牟利。像该案件中梁景辉这样窃取并透露内幕信息的做法还不多见,这种手法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反映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新特点,应当引起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另外,证券公司也应该加强防范,强化权限管理与制衡手段,打击电脑犯罪。因为任何黑客的电脑犯罪、入侵相关数据库与系统后肯定会留下相应的痕迹,只要加强管理与核查,违法犯罪分子应该能够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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