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允价值浮盈不计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2日 11:43 广州日报
上市公司要不要为在股市和楼市上的投资浮盈缴税?这个问题现在有了明确答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0月9日联合发出通知,规定不计税,等盈利落袋即实际处置时,再按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上市公司利润表里出现了一个新的会计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炒股浮盈或浮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市价波动等,都在这个科目里反映,但上市公司要不要为此缴税的问题也同时产生。为此,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日前专门发出通知,就执行新会计准则时企业遇到的一系列所得税政策问题作出规定。 这份通知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一些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金额巨大的上市公司来说,暂不计税的规定无疑可以避免短期内一笔大的现金流出。如中国人寿今年上半年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高达65亿元,按该公司当前33%的所得税率计算,若为这笔浮盈缴税,赚到的钱还没落袋为安就要掏出一大笔现金来。不过,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上市公司在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同时,也须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上述规定并不会对上市公司的净利润造成大的影响。 为了协调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其他政策差异,这份通知还明确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据《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