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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通报对5家公司行政处罚告知的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8日 18:5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 (记者陶俊洁 赵晓辉) 中国证监会28日通报,已于9月17日向绍兴市旭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绍兴市恒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绍兴远大化纤有限公司、绍兴星光复合纤维有限公司、绍兴滨海石化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送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就上述公司“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政处罚履行告知程序。

  2006年上半年,“浙江震元”股票的交易和托管出现异常,中国证监会迅速做出反应,实施稽查提前介入,并随即正式立案调查。经查,上述5家公司存在“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最高的获利千万余元。

  《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他人的证券账户。

  市场上有观点认为,利用他人账户的现象由来已久,带有普遍性,法不责众,而且也没有直接侵害哪方利益。但事实上,绝大部分二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涉及当事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问题,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不仅成为操纵市场的工具,使内幕交易更加隐蔽,而且有利于违规者隐匿身份,助长了违规行为的发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从根本上动摇了市场规范运行的基础,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绊脚石。中国

证监会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严肃处理存在账户管理不规范行为的证券经营机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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