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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发布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9日 01:48 第一财经日报

  李晶

  为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对《上证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将之更名为《上证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下称《规则》),于今天正式发布实施。

  在债券上市条件方面,《规则》较原规定大大放宽。《规则》要求:债券上市须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发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等。

  债券上市申请方面,在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须提交的文件中,《规则》新增“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而对于上市推荐人,虽都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但原规定只限于上证所具备股票发行主承销商资格且信誉良好的会员,而《规则》放宽到上证所认可的其他机构。

  在信息披露和持续性义务方面,《规则》对发行人的披露义务规定得更细,同时增加“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以及“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跟踪发行人的债券资信变化情况,债券资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债券信用等级,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规则》取消了公司上半年财务报告等在内的例行停牌。在对待诸如债券上市后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以及公司最近两年出现亏损等情况,上证所对债券停牌而在决定是否暂停其上市的时间时,由原来的3个工作日更改为7个交易日。而在情况消除,发行人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也由原来的“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经

证监会批准后,上证所恢复该债券上市”修改为“上证所收到申请后1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恢复该债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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