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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加大打击内幕交易力度规范并购重组行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02:40 金融时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事宜答记者问 记者 李侠 9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六部法规及规范性意见,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予以进一步强化。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增加了全新的监管内容和规定 记者:与105号文相比,重组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有哪些变化? 有关负责人:重组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有以下调整: 1.优化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计算指标。重组办法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达到资产净额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才认定为重大重组; 2.除了资产购买和出售行为外,重组办法细化了构成重大重组的其他资产交易方式,并将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进行的资产交易纳入监管范围,以减少监管盲点; 3.重组办法专列一章,对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行为作了具体规范; 4.依据审慎监管原则确立主动监管机制。对于未达到重大重组标准、但存在重大问题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蓄意规避监管的资产交易,证监会发现后有权要求公司在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之前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责令其暂停交易。 记者:与以往规则相比,“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是一章全新的内容,请问这是出于何种考虑? 有关负责人:2006年证监会启动了已股改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试点工作,在分析试点期间所发现问题和总结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重组办法专列一章,对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原则、条件、股份定价方式、股份锁定期等作了具体规定。 需指出的是,上市公司申请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的,均应提交设立于发审委中的并购重组委审核。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为防止规避行为,重组办法规定,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因此这类以资产结合现金认购的非公开发行仍须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记者:重组办法在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方面还有哪些新规定? 有关负责人: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做法进行了调整: 1.加强对资产评估和盈利预测的后续监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相关资产的实现盈利与原报告的差异情况出具审计意见,同时,规定交易对方或者特定对象应承诺对盈利预测的未实现部分进行补偿。 2.与修订后的《公司法》相衔接,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表决权比例由1/2以上修改为2/3以上,同时明确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此外,规定公司就重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的,应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以此强化股东自治,促进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 3.加强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后续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后应当及时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在实施完毕后将实施情况报告证监会并公告,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对此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在资产过户完成前不得办理证券过户手续。 4.加强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的协同监管机制。规定公司应就重组的进展和后续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披露,须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等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以利于其进行事中实地核查和事后持续监管。 记者: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请问这两个文件与重组办法之间有何联系? 有关负责人:在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体性规则的同时,也需要对既有的监管审核机制进行优化调整。发布前述《决定》和《工作规程》正是为了将这种调整予以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并购重组委是设立于发审委中的审核机构,专门负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并购重组委的组成方式、会议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从严执行了《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相关规定,其工作机制将充分透明化。 对证券发行办法相关规定的细化 记者:请介绍制定细则所规范的主要事项。 有关负责人:细则主要细化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进一步规范了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机制,根据不同的发行目的,区分不同的发行对象,规定不同的定价方式,既有利于满足企业客观需求,提高市场效率,又有利于保证发行过程的公平公正。二是进一步规范了非公开发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事项和决策程序,明确规定发行决策过程中的各种注意事项,包括操作步骤和必备的决议内容等,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参与决策的权利,降低决策过程的法律风险。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完善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和事后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四是针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操作问题,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应分开办理,分两次发行。 记者:今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用资产认购股份事项的,上市公司按何种程序办理? 有关负责人: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用资产认购股份事项的,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另一种是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 对于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考虑到重大重组行为具有特殊性,将使公司基本面和股票估值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为避免因其他投资者搭便车而造成发行过程有失公平,《实施细则》要求,今后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应当分开办理,分两次发行。 体现监管层维护“三公”的决心 记者: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之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简称“通知”)再次提出了公平披露的要求,尤其提出了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提前泄漏信息,请问特定对象的内涵是什么?对于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又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有关负责人:这里的特定对象包括任何人,尤其是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信息,鉴于目前特定对象拥有较强的信息获取优势且出现了一些上市公司向其泄漏信息的案例,《通知》在此作出了强调性规定。 《通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均作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对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二是对相关各方配合义务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三是对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要求,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记者:《通知》在证监会文件中首次作出了由上市公司对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举证的要求,请问为何作出此项规定?监管部门有何配套的监管措施? 有关负责人:监管实践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前,其股票价格先知先觉地发生异动,并伴随着市场传闻不断和市场炒作,为了有效遏制市场盲目跟风,打击操纵市场及内幕交易行为,《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以提高上市公司和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一是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二是中国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记者:对于上市公司已开始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和发行股份等行为,而发布否认公告的问题,《通知》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有关负责人:目前在监管实践中发现一些上市公司在开始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情况下,却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事项。针对此种不实披露情况,为有效遏制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通知》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同时强调对于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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